近些年城市的扩张和发展,促使城市风险类型由自然风险愈来愈偏向人为风险,风险引致者往往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风险隐患的定期检查,待风险发酵后为逃避责任,不会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或者隐瞒汇报,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应当加强行政监管,确保风险信息资源汇集到政府部门手中,督促风险引致者即时检查消除风险。
借鉴美国在食品行业中应用的“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管理体系,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分析法,旨在通过危害分析确定各关键的控制点和关键限值,建立风险关键点控制检测系统,检测并纠正风险行为”[13],以此来强化对风险引致者的监督。首先,对于容易引致重大事故安全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比如重化工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政府应该与其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建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监督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消解隐患,同时便于单位将难以化解的隐患即时反馈给政府部门,由政府内部专业排查队伍协同组织涉及该风险领域的部门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及时解决,而政府认为棘手的新兴风险,也可利用行政资源邀请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配合处理。其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政府可以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利用信息技术打造在线监控联网系统,对交通工具、公共场所配备安全防护装置等情况实时监测,防患于未然,同时也能第一时间发现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监督管理经营单位作出防护措施。(www.xing528.com)
城市公共安全预防工作正在逐步转型,由预防突发事件本身,开始转向研究背后的风险诱因,采取措施将风险化解。这是政府承担的主要职责,同时也是所有负有公共安全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市居民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利益主体往往缺乏主动性,比如企事业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会忽略生产等日常工作运转中的风险;社会组织在资金链支撑上仍有赖于政府财政;城市居民风险意识薄弱,日常生活工作节奏快致使风险防范信息处于被动获悉的状态。政府在加强风险风范的行政监管的同时,应当做好行政指导,“实现政府有限地退出,去培养市场、公民社会以及个人的能力”[14],与利益主体建立良好的风险沟通机制。在物质、精神层面给予主动防控风险的企事业单位高度赞扬和认可;鼓励社会组织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并给予前期的财政支持,扶持其形成良好资金运转链条;指导联合社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公共安全信息,以及公众预防教育培训,以城市社区为基本单位,构造风险治理社区基层网络。风险相关主体参与模式也逐步实现转型,“从‘告知性参与’‘限制性参与’走向‘合作性参与’‘决策性参与’”[15],填补政府风险信息收集过程中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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