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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风险战略意识,强化行政主体职责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层面落实风险战略意识,需要提高政府对该工作的重视度,从强调事后处理“行政行为”的传统行政法模式转向全环节“行政过程”的风险行政法体系,这已然是国际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强化风险防范的过程控制,从而实现全过程的保障。在正面促进风险治理工作的同时,也需要严格规范行政主体职责确保工作持续推进。

落实风险战略意识,强化行政主体职责

从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台,再到“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国家战略层面正在积极应对风险社会浪潮带来的挑战,风险战略意识不仅需要中央的重视,还需要下沉至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12]。地方层面落实风险战略意识,需要提高政府对该工作的重视度,从强调事后处理“行政行为”的传统行政法模式转向全环节“行政过程”的风险行政法体系,这已然是国际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强化风险防范的过程控制,从而实现全过程的保障。

首先从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增加对风险识别排查工作的相关指标,目前很多政府部门出于绩效考虑,不愿意花费高额成本在难以提供可视化绩效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前期阶段中,所以明确风险识别排查的绩效指标,利于政府积极开展风险前期治理工作;其次建立风险识别排查奖励机制,调动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是这两项机制建立基础在于政府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支撑风险识别排查工作,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能力的风险识别排查队伍,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分管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应急管理局负责,从各个部门抽调具有风险治理专业知识的人才组建专业团队,地方财政拨款支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同时整合已有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和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识别排查工作系统,实现对风险的精准识别研判,强化源头治理,最大可能地消解风险。(www.xing528.com)

在正面促进风险治理工作的同时,也需要严格规范行政主体职责确保工作持续推进。因为行政主体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会影响到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的日常工作,所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风险排查职责前,充分论证分析并精准识别,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走出权力本位的桎梏,也要避免步入权利本位的泥潭,如果风险涉及未知领域,且没有充分证据但有排查必要时,可在征求上级政府批示许可后开展行动。而在排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不失职不越权,遵循合理原则,避免行政不当,构建政府治理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的威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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