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风险”从字面意义上可理解为“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带来危害”[3]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从此角度来看,其并不是现代性的发明。远古氏族时代,我们的祖先们聚合起来建立群落组织生产生活,共同抵御自然灾害和猛兽侵袭带来的安全风险;封建农耕时期,洪涝灾害和瘟疫疾病等灾害一直在侵蚀着灾害频发区人们的安全感。可以说从人类社会建立开始,公共安全风险就始终如影随形。然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公共安全风险概念,该理念的提出和发展是基于西方的风险社会理论——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即“后工业化时期,科技经济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副作用’使得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又对此失去控制的一种状态”[4]。在传统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是一种外部风险,由于传统或者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危险。现代社会人们笃信科学技术带来的确定性变化,在致力于解决传统风险过程中改变着生态环境,在追求经济政治利益的过程中持续制造新的人为风险,这些风险的累积导致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频发,产生了环境恶化、安全事故、卫生疾病、恐怖袭击等一系列关联事件。
而根据地域划分,在所有的公共安全风险类型中,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最受关注、最为突出。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的扩大与人们的城市安全发展需求不适应不平衡的矛盾。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发展迎来高速期,城市数量和人口显著增加,伴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现代化程度不断加深,城市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场所,是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最为活跃的区域,同时也发展成公共安全风险多发区。城市除了要承担自身复杂运行系统的灾变,还要遭受外界灾害以及外来恐怖袭击等影响,这进而连锁放大了城市运行系统中的公共安全风险,使得城市中的人、物乃至运行系统的安全面临巨大隐患,降低城市居民公共安全感的同时,也威胁着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虽然“风险社会”的趋势不可逆转,但城市发展仍需坚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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