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房产时,首先应当关注的是财产,房产与财产具有相似的属性,隶属于财产的项下。财产在公民与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于国家而言,它是政府对内管理、对外交往的基础;于国民而言,它是衣食住行的条件,也是获得幸福的途径之一。财产作为一个体系,其内容不胜枚举,既包括有形财产,亦涵盖无形财产。房产的概念相较财产则显得较为狭窄,它包含的仅仅是以房屋作为标的物之上的存有经济利益的财产。美国第五宪法修正案和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中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三项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则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由此可见,许多国家已经通过宪法规定的形式对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加以保护。近些年,随着私人财产权研究的深入化,国民对于其关注程度日益高涨,房产作为财产的对象之一,更是处于争议的风口。不仅如此,房产作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国计民生,与房产相关的内容应当固定下来,杜绝围绕房产的社会矛盾的现象。首先,房产税与财产税、住房税存在显著的区别。“房产税强调静态财产价值,忽略固定性和居住功能。即强调住房等不动产与其他私人动产所共有的静态财产价值,因而相同对待动产和不动产一并征税。”[12]财产税相较于其他两种税,尤其强调标的物之上的经济利益,标的物的性质则不加过问。房产税相较于财产税,两者均强调课税对象的静态的财产价值,不同点在于房产税的标的物性质须为不动产,且征税时存在社会公益性。房产税较于住房税,前者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后者则以房屋的稳定和居住功用为前提。由于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因此,不能以其他税种代替房产税。倘若企图以财产税抑或住房税涵盖房产税,则会造成税收领域内概念的混同,不利于税法体系的完善。再者,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利,难免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只有通过法律将其固定,才能杜绝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限权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首要条件,在宪政发展中不可忽视。“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政与法治。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13]美国著名法学家斯科特·戈登在比较古罗马与雅典的政治制度基础上指出:“古代雅典可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稳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值得赞扬的是,它开创了一种通过制衡的方式控制权力的制度结构。”[14]限权的思想由来已久,最初表现为英国的限制国王和议会的权力,近代,则主要强调限制国家的权力。近年来,限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已经为大众所追求,整个法学界都环绕着限权的声音,国家的各种文件更是常常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房产税的实施细则确定。实践中,房产税主要适用于城域内。一旦房产税法出台,国家的各种机关则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权力机关不得再制定有悖于房产税法的各种规则,税务机关也必须依照法条征税、实施税务管理,进而能够切实保护城市公民合法的权利。房产税的目的之一则在于保护私人财产。在我国私人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房产税法的出台亦在响应国民的呼唤,特别是满足了城市居民的法治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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