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骗保行为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逐,惩罚性制度建设应当提高行政处罚标准与力度。此外,惩罚性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要基于医疗基金的公益性,在制度上弱化医疗机构或相关组织的逐利性,强化对医疗机构或相关组织的财务制度、运营模式的制度性监管,避免滋生医疗基金的逐利风险与动机,净化互联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环境。
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2019年已发现并处罚违规定点医疗机构10.3万家,直接追回医保基金及违约金共28.7亿元,处行政罚款2.4亿元,由此可见,在国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医疗基金除了予以综合监管之外,还需加强惩罚性制度建设力度。
惩罚性制度建设注意使用环境应包括技术层面对医保证据链的搜集与保护,加强对医疗基金的智能化监控、现场检查、资料归档、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使得骗保行为无所遁形。骗保行为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逐,惩罚性制度建设应当提高行政处罚标准与力度。目前,对欺诈骗保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对“水滴筹”为代表的社会公益医疗基金的管理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者对于如何认定欺诈行为未有具体的标准。基于医疗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政府相关医疗基金管理机构或组织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投机人员欺诈骗保的行为类型及其构成要件,提高欺诈骗保的行政处罚标准与处罚力度,凸显行政处罚的惩戒性,使得违法成本远大于其投机所得,充分发挥惩罚性制度的教育与防范功能。此外,惩罚性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要基于医疗基金的公益性,在制度上弱化医疗机构或相关组织的逐利性,强化对医疗机构或相关组织的财务制度、运营模式的制度性监管,避免滋生医疗基金的逐利风险与动机,净化互联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环境。(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