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网约车这种依赖互联网技术而生的新型交通服务模式进行监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除了要增强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能力,更重要的是加强政府与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合作,即从过去的事前单向许可转型为双向合作的新模式[24],以此来完善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
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模式,而是立足于大数据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与行程有关的数据,如乘客上下车的时间、司机的行车路径、城市交通路况、乘客和司机的对话内容、司机的信用状况、乘客对司机的评价、费用的计算等。这些数据一方面为静态评估提供有效参考,如根据司机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车况的信息决定是否能予以准入许可、根据乘客反馈的有效评价对司机进行服务等级评测,并对司机进行奖励与惩罚等,另一方面,这些数据还可以为动态评估提供预测指导,如根据司机的日常出行数据对车辆的总体布局进行及时的调整来提高接单的效率、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对司机的行车路线进行指导以避免驶入拥堵路段、根据行车过程中乘客和司机的对话内容来判断乘客是否存在人身安全的威胁等。若网约车平台运营的有关数据只存储在公司内部,就会形成数据孤岛,不能发挥数据的最大功效,若能和政府部门等多方汇聚而成的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全方位地利用大数据信息对行车状况、交通状况、安全状况等进行及时的预测分析,这便不仅能发挥大数据自身的最大优势,还可以提高政府部门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效率,减少政府部门的监管压力。
在监管程序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基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数据,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政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定期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数据、用户的服务反馈等进行检查,对掺假的运营数据、掺水的评价信息的情况要严惩。法治政府兼具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政府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公之于众,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网约车平台公司也应分担部分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准入时的标准对网约车司机的资质、接入平台车辆的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合规的司机或者车辆,应当立即发出警告通知并取缔其接单资格,有必要时提交政府监管部门备案。(www.xing528.com)
政府和网约车平台企业也应在真实可靠的评价系统上开展合作,借助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透明、双向的“互联网+”评价系统,改变现有系统中的信息不对称及不准确的状况[25],准确的评价数据来源于可靠的评价系统,将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刷单、刷好评等不良现象自动屏蔽于系统之外,逐步探索出车辆评级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监督模式。政府在监管路径规制选择上应该回到规制目的本源上来,在网约车类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过程中,推进政府与平台运营商的双向互动与合作,唯此才能真正达成法律规制的目的,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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