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能力是政府治理成效的基本保障。政府治理能力并非抽象意义上的整体性存在,而是由系列执法工具构成的具体性的存在。[19]网约车作为一个全新的行业,在其服务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运营方式,进而要求政府部门实施不同的治理手段。若有一个环节出现差池,就会影响整个行业的治理效果。
1.网约车服务的前阶段
网约车服务前阶段,出于安全考虑,私家车转为网约车需要通过在线审核系统,包括用户在线的实名认证和背景审查等。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将网约车准入规制的管理权限赋予给了网约车平台,政府则以网约车运营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方式间接地管理网约车市场。这就要求公民的高度自觉性,但显然,我国目前的国民素质还达不到这种高标准,不法的分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报虚假数据等,政府部门通过网约车平台获取治理信息,承担着随时可能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城市治理的权威。
2.网约车服务的过程中(www.xing528.com)
在网约车载客的过程中,需要用到云计算、移动支付端、互联网等技术对网约车市场进行实时动态监测,这就需要高度智能的算法程序、完整无误的数据信息。但是在如今数字化程度节节攀升的时代,政府面临“知识问题”[20],数据信息广泛分散在个体手中,政府很难及时、集中掌握,同时,在利益驱动下,网约车平台主动躲避政府监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政府监管仍然面临“知识问题”的困扰,政府治理效用微弱。
3.网约车服务的后阶段
网约车司机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并不代表服务的结束,乘客还可以参与用户评价系统对服务进行评价,关于这一功能的利弊具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用户评价系统有利于发挥互联网的交互性和便捷性优势,有的观点认为这一机制存在缺陷,如乘客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约车司机花钱请人写好评等,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简言之,即使政府部门掌握了与治理有关的数据信息,要实施监管仍存在现实障碍。大数据算法逻辑超越了依赖合规性判断的“事后监管”路径,[21]“知识问题”“主体性难题”等多重挑战使国家传统的执法工具在监管中失去效力,在网约车的监管上,政府治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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