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的把握
社会组织的创立和发展往往都具有公共性与一定的社会价值取向,国际上大部分社会组织都是出于共同应对与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某些问题与挑战而成立并逐步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増强了自身的国际化行动能力,而它们在推进海外发展援助的国际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博爱精神、人道主义思想、慈善公益信念、人类生存权利的保障与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我国社会组织在国际化的过程中,要在围绕国家利益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基础上进行行为展开。社会组织的国际化上应立足于国家利益的认知与把握,并且在国际参与中通过自身的国际活动助力政府外交效益的获得与本国国家利益的维护与拓展。同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在人类社会相互依存的理念下,积极参与全球有效治理,体现责任共同体的大国担当。而且社会组织所掌握的资源包括公信力、公众支持、信息传递与沟通渠道等,是可通过社会组织的国际化过程,转化成为能符合国家发展的外交需要,能体现国家利益的外交收益。这正是社会组织国际化中共同价值的构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诸多的对外项目类型中,开展人道救援、扶危济困等项目更容易获得行为地国的认可,也符合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之一,社会组织在本土救灾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社会组织在我国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作用也成效显著。与西方的国际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社会组织的扶贫救灾方式方法更适合发展中国家。当然,在我国尚未全部完成国内扶贫任务的社会环境下,选择人道救援、扶危济困等项目也较为容易获得我国民众的认同和支持。[8]同时,考虑到现代慈善主张的转变,即以“授人以渔”为主,参与、倡导、能力建设、市场化手段是社会组织国际化应当确认的主要工作方法。(www.xing528.com)
2.出台专门的立法
为确保我国的社会组织能顺利登上国际舞台并高效开展各项活动,首先需要立法部门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社会组织在国际化进程中才能准确把握活动的界限和自身的权利义务。为此,有关的立法一方面要赋予我国社会组织合法的身份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对其开展海外活动作出明确的职责规定。目前国际上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制度大致分为预审制和追惩制两类。如果从规范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我国可以采用较为严格的预审制。建议政府部门在修订前文指出的三项条例时,增加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内容,明确规定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办事处。同时,应将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对外援助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正在拟定的《对外援助管理条例》,使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对外援助工作有法律依据可依,形成“官办民助”的发展模式,从资金获得、使用和监管等多方面提供法律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