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三个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都没有为社会组织如何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提供足够的法律技术支持,而现有的审批程序和方法也不完整。因此,除了中国红十字会等少数具备国际性社会组织会员资格的社会组织外,我国其他多数社会组织在走出国门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法规的欠缺。法律法规的欠缺之所以会阻碍社会组织的国际化进程,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组织在法律上是私人实体,应依它注册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成立并受该国的法律法规约束。[6]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涉及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的相关规定,也匮乏社会组织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募集资金的规制依据,这就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国际项目时,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行动依据和规则指导,所以难以有效地开展各类项目。具体而言,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国门之后如何活动,例如,物资的出关、税收的减免、资金的募集、海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设立依据等都需要按照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但我国并没有以上这些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于法无据。而且,一旦在海外面临纠纷时,社会组织也会基于同样的原因不得不处于被动的状态。
另外,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我国的社会组织国际化还受到原有双重管理体制的制约。尽管党的十八大后提出了“政社分开”“四类组织可直接进行登记”等改革方案,但目前大部分社会组织仍是由政府管理,依附于政府的某一部门。我国的一部分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关系密切,甚至有的社会组织被视为事业单位,有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类型社会组织的运作模式与政府的做法相似,如此易导致一些操作性问题的产生。具有上述属性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在出国时,即面临审批手续繁琐,限制较多的情况。而这与需要频繁参与国际事务的社会组织发展趋势不相一致,产生了工作需求和制度管理上的矛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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