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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视角下提升仲裁公信力的路径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6]龚政、吴文星:《民商事仲裁运行机制对仲裁公信力的影响》,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2期。[14]参见曾本伟:《共建共享视域下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城市治理视角下提升仲裁公信力的路径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2017年2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考察北京时强调“规划、建设、管理都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落实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要求”;2019年11月3日,在上海考察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城市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从《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习近平主席在考察北京和上海时对城市治理提出的要求,可知一方面城市治理需要积极融入基层,重点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城市要对标国际标准,向国际化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迈进。此两方面与2018年12月31日《两办意见》对仲裁机构发展之要求高度契合。

首先,《两办意见》对仲裁机构的定位“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87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为各仲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非营利法人提供了空间。其次,《两办意见》对仲裁机构的发展定位本身具有双向色彩:在“(十一)支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部分,提及“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同时,在“(十六)提升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部分,亦提及“支持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司法部傅政华部长在2019年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既要求“实现仲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又要求“重点抓好培育具有区域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正是对《两办意见》的简明阐释与重点强调。最后,《两办意见》对仲裁机构的财务制度做出了双轨制安排“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则为各仲裁机构选择不同发展路径提供了可选的相匹配财务制度。

在城市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仲裁机构可以选择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扎根基层,加快进驻地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依靠政府购买服务,配合政府做好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完善社会基层治理工作,借助行政化色彩在基层特定领域中提高仲裁公信力;而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则可以选择为城市向国际化方向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专业化和提升仲裁独立性方向上披荆斩棘,同时去行政化,以打造区域性仲裁中心甚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品牌为目标,借助品牌化发展提高市场认可度,从而提升仲裁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公信力。

当然,这并不要求所有仲裁机构必须选择其中一种路径,更不意味着仲裁机构需要放弃对传统民商事案件的处理。相反,对目前案源充足、能够自给自足却又缺乏改革创新条件的仲裁机构,继续在解决传统民商事纠纷的道路上循序渐进、稳步前行也未尝不可。

【注释】

[1]宫步坦,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湖北省人大代表。刘文昭,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助理,澳门大学法学院英文法(国际法)硕士。

[2]本文所称“仲裁机构”指根据《仲裁法》第二章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但不包括《仲裁法》第七章规定的“涉外仲裁委员会”。

[3]张维:《我国首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出炉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已建立:仲裁公信力取决于服务质量》,载《法制日报》2019年6月6日,第4版。

[4]杨荣新:《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5]《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国务院1995年7月28日发布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第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成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6]龚政、吴文星:《民商事仲裁运行机制对仲裁公信力的影响》,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2期。(www.xing528.com)

[7]宫步坦:《中国临时仲裁肇端的政策背景与未来走向》,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4月27日,第7版。

[8]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编:《中国仲裁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2页。

[9]宫步坦:《中国临时仲裁肇端的政策背景与未来走向》,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4月27日,第7版。

[10]王红松:《仲裁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困境及建议——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1]见《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第3条。

[12]张维:《我国首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出炉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已建立:仲裁公信力取决于服务质量》,载《法制日报》2019年6月6日,第4版。

[13]张维:《仲裁已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主渠道之一》,载《法制日报》2019年3月26日,第10版。

[14]参见曾本伟:《共建共享视域下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15]卢爱兵:《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内涵和时代要求》,载http://cszl.urbanchina.org/demo25001/index.php/news/news-01/news-01a/1979-2018031203,2019年11月2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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