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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城市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知,我国仲裁机构设立于市级层面。从仲裁机构的性质而言,根据《两办意见》,“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因此,从仲裁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以及仲裁机构作为参与城市治理的重要力量两方面来看,仲裁机构公信力提升必然会对城市治理现代化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

仲裁机构:城市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即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意味着充分发掘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品质主体性要素,并构建有效的机制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联动,进而在“共建”“共享”的维度上实现协同治理。[14]就城市治理而言,现代化的城市治理理念主要包括“政府、公共机构、组织和个人要形成‘我们’的理念”。[15]该理念要求各方力量应以主体之角色积极融入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格局,仲裁机构则是多元共治城市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主体,从其设立及性质可窥一斑。

从仲裁机构的设立而言,我国《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由此可知,我国仲裁机构设立于市级层面。除极个别仲裁机构如深圳仲裁委员会、海南仲裁委员会等根据实践之发展需要通过合并或更名等方式进行变革外,我国仲裁机构基本上延续了“城市名+仲裁委员会”的命名格式。作为由市级政府组建的机构,相较于其他范畴的地域治理,仲裁机构参与到城市治理中乃应有之义。

从仲裁机构的性质而言,根据《两办意见》,“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城市治理现代化重要理念除了由单一依靠政府治理转变为多方共同参与之外,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应是另外一个重要理念。就此点而言,仲裁机构本身就是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侧重于服务,此点与城市治理现代化之服务理念相契合。(www.xing528.com)

因此,从仲裁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以及仲裁机构作为参与城市治理的重要力量两方面来看,仲裁机构公信力提升必然会对城市治理现代化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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