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正野公司)于1994年9月成立,且于1995年1月获得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雄集团公司)的授权,使用“正野GENUIN”商标。该商标于1994年由伟雄集团公司申请,并于1996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管道式排风扇、空气调节器、换气扇、消毒器。佛山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正野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1998年4月30日,顺德正野公司因场地不能满足扩大生产的需要于1998年5月14日被批准注销,该公司所有的人员、设备转到高明正野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高明正野公司承担。顺德正野公司、高明正野公司被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后,对正野商标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宣传。2000年12月,“正野GENUIN”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正野”产品行销全国。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于1998年核准注册“正野ZHENGY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等。顺德正野公司于1998年10月登记使用“正野”字号。1999年2月顺德光大集团公司将“正野ZHENGYE”注册商标无偿许可顺德正野公司使用。从1999年10月,顺德正野公司在其开关插座的宣传资料、经销场所、价目表、包装盒等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正野ZHENGYE”字样。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等于2001年提起诉讼称,顺德正野公司明知“正野”是原告创立的知名商标和商号,在原告属下顺德正野公司于1998年5月14日从顺德市搬迁到高明市时,成立了与原告原顺德正野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申请注册“正野ZHENGYE”商标,并许可顺德正野公司使用,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请求法院判令:①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停止使用“正野”二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②赔偿经济损失;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④顺德正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顺德光大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有明显的搭他人便车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①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停止使用“正野”两字;②顺德正野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并申请变更企业字号;③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顺德光大集团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顺德正野公司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和正当的理由。没有证据表明两者会产生混淆。顺德光大集团公司注册“正野”商标,顺德正野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二字并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此外,原顺德正野公司注销后已经消亡,高明正野公司仅仅是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正野”二字作为字号,这种相同字号的使用,并非企业名称的继承和延续。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伟雄集团公司、高明正野公司、广东正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2010年1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判决:①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停止使用侵犯高明正野公司“正野”字号权益的“正野ZHENGYE”商标;②顺德正野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正野”字号;③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④顺德正野公司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原顺德正野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均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可由高明正野公司承继。通过原顺德正野公司和高明正野公司的广告宣传和相关商品的销售,“正野”字号及相关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顺德光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使用“正野ZHENGYE”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高明正野公司在先“正野”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确认和保护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2.如何理解字号的合法权益?
3.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什么关系?(www.xing528.com)
4.字号对消费者有什么功能?
[重点提示]
域名作为域名持有者在网上的标志符号,其在全球范围具有唯一性,只有权利人,即域名持有者可以在网络中使用该域名,除此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也无法使用。域名作为一种识别性标记,一方面能够体现持有者的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也能够制止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域名常与域名持有者的商业声誉和其他名誉、荣誉等紧密相连。企业进行名称登记,不仅仅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注释】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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