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认为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屠某灵、余某成故意以与樱花卫厨公司商标(如下图)字号完全相同的字号,在相同营业范围内取得企业登记并实际生产、销售与樱花卫厨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在其产品和广告宣传上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和市场主体的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50 000元,公证费628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128元,合计57 408元)。
一审法院判定苏州樱花公司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万元;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赔偿30万元;中山樱花卫厨公司赔偿50万元。
二审法院判定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及屠某灵、余某成连带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就三个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樱花卫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三个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樱花卫厨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声誉、三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结果及樱花卫厨公司为诉讼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就樱花卫厨公司要求三个公司停止使用“樱花”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因三个公司企业字号均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与樱花卫厨公司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而苏州樱花公司的主要经营行为地亦在广东省中山市,且三个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均系通过网络及宣传资料实施,在三个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相互的混淆和误认,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三个公司与樱花卫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在厨卫产品上互有重合,且三个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均主要系通过网络实施,受众面广且不特定,应有必要责令其在相应媒体发表声明以澄清各自与樱花卫厨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对樱花卫厨公司要求三个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樱花卫厨公司主张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屠某灵、余某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公司、中山樱花卫厨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上述主体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时间、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本院作出关于苏州樱花公司侵犯樱花卫厨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2009)苏民三终字第0038号判决后,屠某灵仍继续成立公司,不断扩大侵权规模。这说明屠某灵等侵权恶意明显。本院认为,樱花卫厨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与屠某灵等的恶意侵权行为相称,具有相当事实基础,应当予以支持。共同侵犯他人商标权后,其中一行为人继续扩大侵害,恶意明显,应当加重惩罚性赔偿。
[问题与思考]
1.设立惩罚性赔偿的意义何在?
2.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www.xing528.com)
3.如何理解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之间的关系?
[重点提示]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我国首次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但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主观上的恶意判断等问题仍需要不断总结和研究。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0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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