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争议始于2005年,湖南省湘潭县湘莲协会(以下称湘莲协会)对福建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湘莲协会主要理由为,“湘莲”特指湖南省所出产的莲子,具有明显的地理标志属性。而福建省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建宁,其注册争议商标用于非湖南省所生产的莲子产品包装上,具有假冒“湘莲”品牌、误导公众之嫌。福建省某公司恶意抢注“湘莲”商标,将严重损害湘莲产地种植户及经营户的利益,损害真正的湘莲品牌,造成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恶劣后果。福建省某公司答辩称,“湘莲”从未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争议商标是其自行设计、首先使用的。因此不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湘莲协会提交的证据及《中国土特产辞典》的记载,“湘莲”广布于湖南,尤其是洞庭湖地区,其产品具有颗粒圆大、色白如凝脂、肉质饱满、汤色清、香气浓、味鲜美等特点,所含蛋白质、脂肪、矿物质等营养成分有别于其他地区所产莲子。上述品质特点主要是由湘莲所在地区气温、雨量、湿度、日照、土壤、水利等自然条件和栽培方式所决定的。“湘莲”称谓自南朝沿用至今,早已形成了与其湖南产地相对应的关系,符合《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地理标志条件,可以认定为莲子产品的地理标志。争议商标由“湘莲”对应的拼音及图形组成,文字“湘莲”为该商标的主要认读和呼叫部分,福建省某公司地处福建,其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已与湖南湘潭地区的厂商就湘莲购销有业务往来,明知“湘莲”为莲子商品的地理标志,仍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品以外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性质、来源产生误认,已属于《商标法》第16条第1款所禁止的情形,争议商标在莲子及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依据《商标法》第16条、第4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在莲子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问题与思考]
1.地理标志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2.保护地理标志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3.如何正确处理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重点提示]
通过拓展案例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商标与地名有密切关联,但其功能、特征、使用方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对地理标志注册人而言,不可因商标中有地名,就将其商标权利无限扩大,禁止所有对地名的正当使用行为;对地名使用者而言,也不可因有正当使用的权利,就肆无忌惮地非法使用地名。对地名、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应当遵循合法和适度的原则;对地理标志中地名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和正当的原则。(www.xing528.com)
【注释】
[1]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19年《商标法》第16条。
[3]参见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4]参见2019年《商标法》第59条。
[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752号、第275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8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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