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唯冠科技)又在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2006年,苹果公司在英国起诉唯冠闲置“IPAD”商标败诉;2009年,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旗下IPAD公司;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商标权权属纠纷案;2011年2月,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开庭;2011年12月,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商标权案一审判决败诉;2011年12月,唯冠科技在深圳福田、惠州起诉了苹果公司当地经销商;2012年1月,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月,唯冠科技向上海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禁售iPad产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其他机构或个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居中调和下,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调解可分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诉讼外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其中司法调解也叫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就各种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执行,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其如果失去“IPAD”的商标权,会对其产品产生很大影响;在纠纷发生时,唯冠科技正濒临破产边缘,涉及的债权人达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此时若能以苹果公司能够接受的价格转让“IPAD”商标,将“水到渠成”。为此,苹果公司一方面可以获得“IPAD”商标;另一方面,避免“重起炉灶”、重新培育商标的巨大成本。因此,诉讼法院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讲,调解是解决其纠纷的最佳方式,并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了涉案双方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该案被列为“2012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问题与思考]
1.商标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2.什么是其他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3.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4.如何认定非法经营额?(www.xing528.com)
5.如何处理商标侵权纠纷?
[重点提示]
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是商标法重要的立法宗旨之一。保护商标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章拓展案例二所探讨的“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IPAD’商标之争”即反映了这种复杂性。在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中,如果苹果公司奋力抗争,可能会失去中国这个日益成长的市场,因此在诉讼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也为处理这一类商标纠纷提供了解决思路。
【注释】
[1]罗东川:“审理‘枫叶’诉‘鳄鱼’案的几个问题”,载《中华商标》1998年第4期。
[2]李洁:“商标维权艰难之路”,载李洁博客,2013年6月1日访问。
[3]汪红丽:“解读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之争——兼谈‘IPAD’商标归属与苹果应对策略”,载百度文库,https://wenku.baidu.com/view/5fb4ea0b52ea551810a687b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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