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海县某电冰箱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了27 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 939台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即出厂销售。而且,这批电冰箱是该厂委托18家企业进行组装的,其中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电冰箱组装厂。由于该厂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劣质“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兰州市一家商业单位购进“RIZHI”“日芝”电冰箱600台,抽检158台,不合格的就有113台,占抽检总数的71.5%。[4]《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商标权人没有履行监督的责任,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该电冰箱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全国造成很坏影响,从而作出撤销该厂“RIZHI”注册商标的决定。
[问题与思考]
1.重点探讨: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主体是谁?
2.不符合商标转让程序的商标转让是否有效?
3.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商标吗?
[重点提示]
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是商标权利用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商标权实现其价值的重要方式。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本章主要讨论的是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主体适格问题。拓展案例一中所涉及的案例即是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将属于公司所有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和其有利益关系的公司,即涉及主体资格的不适格问题,因为,商标是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财产,任何对该公司资产的处理问题都要经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定;拓展案例二中将被法院冻结的商标有偿许可他人使用,也是主体不适格,因为冻结期内的原商标主体不是完整的商标权主体。(www.xing528.com)
【注释】
[1]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3]邹高翔等:“‘爱多’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中山爱多是正宗”,载新浪网,news.sina.com.cn/china/2006-06-26/10110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1日。
[4]王瑜:“商标在怎样的情形下会被撤销”,载找法网,https://china.findlaw.cn/chanquan/shangbiaofa/shangbiaozhuce/sbzx/30309_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1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