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下图为王致和集团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王致和”是一家有着三百多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是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7月,王致和集团拟在三十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时,发现“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等三类商标,已被一家名叫欧凯的德籍公司于2006年3月在德国注册。而欧凯公司申请的商标标识与王致和集团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一模一样。欧凯公司是柏林一家主要经营中国商品的超市,其员工全部是华人。调查发现,欧凯公司还曾抢注过“白家”“洽洽”“老干妈”“今麦郎”等众多知名商标。同年8月,王致和的代理律师向欧凯公司发出律师函。随后,王致和公司接到欧凯公司运营商中咨货运公司的电话称,想要拿回商标,必须付出一定代价。于是,2007年初,王致和向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欧凯百货公司无偿归还商标并予以赔偿。2007年11月14日,慕尼黑地方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定欧凯公司败诉,禁止其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欧凯公司不服,随即提出上诉。
[法律问题]
1.欧凯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合法注册还是抢注?
2.中国的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后,应该怎么办?
[参考结论与法理精析]
(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的既得权利在德国确实应该受到保护,原因在于原告方是中国主要的调味品和食品配料生产企业之一(即使原告方并没有对争讼标识在德国和欧洲申请注册,也应予以保护)。由此,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被告方将争讼标识王致和注册为食品商标,其目的只在于迫使原告方继续保证被告方的独家贸易伙伴地位,使其继续在德国经营带有王致和标识的产品。然而,尽管原告方诉称争讼标识不仅对中国,而且对德国的目标群体(即在德国居住的中国人以及对中国饮食文化感兴趣的德国人)都是享有良好信誉的商标。(www.xing528.com)
2009年4月23日,慕尼黑高等法院对王致和诉欧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欧凯公司不得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否则将对其处以25万欧元的罚款或对主要负责人处以6个月监禁;欧凯公司应注销其抢注的“王致和”商标。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原告方主张的商标权利并未获得支持,原因是原告方的请求主要依据的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商标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04年7月进行了大规模重新编纂,现已成为日常生活中打击不正当广告和模仿行为的有力武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款明确规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不必同时适用商标法,由于“有目的地阻碍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慕尼黑地区法院没有义务适用商标法,法院也因此不必判决相关争讼标识是否已具备任何间接含义,或者是否已在德国的相关领域发展成为驰名商标。
(二) 法律问题及此案的影响
一审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①王致和主张对方是恶意抢注,而欧凯强调是合法注册;②王致和主张对“王致和”商标拥有著作权,欧凯则提出其标识是通用的“中国古代士兵头像”;③“王致和”提出对方违反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欧凯则辩称其注册“王致和”商标是对自己的保护。
原告方的论点主要依据德国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有选择地适用商标法、商号法和版权法。法院认为,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即有目的地阻碍竞争对手的行为,符合《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判令被告方停止使用争讼标识,并且撤销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以自己名义注册的王致和商标。不过,被告方停止使用争讼标识的义务仅适用于产品,而相关产品当初并非由原告方投入德国市场。法院裁决符合已确立的德国判例法。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如果原告方的既得权利值得保护,并且申请注册商标被用作滥用竞争的手段,则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中方的主张,德方也有自己的观点。首先他们认为自己的注册是符合德国法律的,是合法注册,不是恶意抢注;另外他们对王致和这个标识的著作权提出了异议。欧凯公司认为这个标识是一个中国古代的通用的士兵头像。此外,被告方曾经是原告方的独家进口商,独家进口原告方生产的带有王致和商标的产品,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根据慕尼黑地区法院提供的资料,被告方将争讼标识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成功注册,其目的是保持或保护被告方作为独家进口商的地位,即使被告方与原告方的商业关系终止,被告方仍然可以继续作为经营王致和产品的独家受益人。也就是说,欧凯公司注册王致和商标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此案号称“中国知识产权跨国维权第一案”。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起中国企业在国外以原告身份进行的商标诉讼案,也是国内企业在海外胜诉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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