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资生堂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马某春与怡丽丝商标号5086142之争

资生堂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马某春与怡丽丝商标号5086142之争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株式会社资生堂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7条、第10条第1款第项、第13条第3款、第30条、第44条第1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资生堂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马某春与怡丽丝商标号5086142之争

马某春于2005年12月2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86142号怡丽丝尔YILISIE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绣花饰品、发饰品、纽扣、假发、针、人造花、针线盒、拉链、帽饰品(非贵金属)、花边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

株式会社资生堂(以下简称资生堂)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7条、第10条第1款第(8)项、第13条第3款、第30条、第44条第1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资生堂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三人马某春抢注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他人知名商标并售卖牟利,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密切,加之第三人具有“傍名牌”主观恶意,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原告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www.xing528.com)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春注册了多达50件商标,其中包括杜莎夫人、MeidiQi美第奇等多件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中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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