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是中国重型汽车生产的龙头骨干企业。原告的“中国重汽字母及图”商标于2004年12月核准注册,于2009年4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产生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侵权后果。经调解,被告表示接受此案的教训,不再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该案是典型的驰名商标搭便车行为。
原告是中国重型汽车生产的龙头骨干企业。原告的“中国重汽字母及图”商标于2004年12月核准注册,于2009年4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部分润滑油系列商品标有该商标标识,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产生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侵权后果。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加大辨法析理的力度,向被告释明假冒行为的错误性质,同时根据被告诚恳认错的情况及时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被告表示接受此案的教训,不再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www.xing528.com)
该案是典型的驰名商标搭便车行为。搭便车,是近年来兴起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意指行为人未付出必要成本或只付出较小成本,却依靠某种不易察觉和度量的便利条件获得与成本无关或极不相称的报酬及利益。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主要是指以驰名商标为模仿和混淆对象,近似商标者力图浑水摸鱼的一种谋利行为,一个品牌的名气大了,有人就想着要搭便车、走捷径。本案被告使用原告商标是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心理,已经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产品产生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后果,因此应被认定为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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