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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龙卫浴公司被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GL062、S8008系列产品争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11月29日,高仪股份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浙江健龙卫浴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GL062、S8008等型号的丽雅系列卫浴产品,侵犯其现合法有效的“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关键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审法院对比后罗列出8个区别,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高仪公司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健龙卫浴公司被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GL062、S8008系列产品争议

2012年11月29日,高仪股份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诉称,浙江健龙卫浴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GL062、S8008等型号的丽雅系列卫浴产品,侵犯其现合法有效的“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关键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审法院对比后罗列出8个区别,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高仪公司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指出,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高度相似的设计特征——跑道状的喷头出水面设计,且其他区别并不显著,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健龙公司申请再审,最高法再审时创设设计特征原则: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关于2017年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思考: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以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后,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www.xing528.com)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

在比对时,可对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逐一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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