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2年1月21日,马某俊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红外传输出租车计价器”发明专利申请,1994年3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是92100359。1994年11月24日,北京市林阳智能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林阳中心)以“红外传输出租车计价器”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1996年7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林阳中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审,林阳中心在口审过程中宣布放弃了92100359号专利无新颖性的请求。1996年10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764号决定,认为本专利逾期提交的第1571085号英国专利存在许多区别技术特证,因此维持92100359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林阳中心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764号决定,宣告92100359号专利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764号复审决定。林阳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判断与新颖性有何区别?
[参考结论与法理精析]
(一) 法院意见(www.xing528.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应以该发明创造所公开的区别于已有技术的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是否是通过逻辑分析、推理、试验得出的为标准。本案中,林阳中心提交的英国专利1571085号公开的是通过有线连接进行计算机对计价器进行数据传输管理的一种技术方案,同时公开了要改进这种有线传输方式,最好采用光耦合方式。林阳中心所提交的八通计价器公开的是一种利用红外信号传输进行管理的出租车计价器。红外光是光波中的一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就会采用八通计价器所明示的红外信号传输装置转换英国专利1571085号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光导管输出/输入装置,而红外信号传输装置是公知技术,是由红外接收、发射装置构成的。用红外信号代替英国专利1571085号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光导管输入/输出部分与计价器的连接也是公知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公知技术很容易组成带有红外传输出租车计价器,而采用红外传输装置,自然要用红外传输对应的数据采集控制器替换英国专利1571085号中加载装置,且数据采集控制器必然要与计价器中的相应部分的结构相对应。八通计价器中的设定器包括中央处理器和用以处理和存储数据的存储器,也包括键盘和显示器,计算年、月、日、时等时间数据的时钟电路。根据上述提示,本领域技术自然会在数据采集控制器中设置这些部分,而且这也是该领域中一般知识。因此,根据英国专利1571085号、八通计价器等已有公知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92100359号专利权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92100359号专利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林阳中心针对92100359号专利的无创造性所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二)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为什么一项发明创造要达到“创造性”的高度才能获得专利权呢?难道“新”不是被“创造”的么?实际上,仅仅要求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的东西是无法实现专利法鼓励技术创新的目的的。如果一项技术虽然是新的,但却是这个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很轻松地想到的,那么提出这项技术方案就不需要投入太多创造性劳动。因为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将不同的现有技术拼接起来,形成一项新技术。对这样的技术方案加以保护,不但不能起到鼓励创造的作用,反而会制造过多过滥的垄断,束缚和妨碍技术的发展,不利于鼓励人们从事更高水平的技术创造。因此,能够获得专利权的技术除了要“新”之外,还必须要凝集了较多的创造性劳动,不能是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显而易见的。如果将新颖性的要求简单地概括为“新”,则创造性的要求可以被归结为“难”。换言之,只有那些一般人难以作出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法以新颖性的要求刺激新技术的产生,而以创造性的要求促进技术飞速发展。
本案中,马某俊的发明实际上是将英国专利所公开的技术和香港八通公司计价器说明书公开的技术组合在了一起。而这种组合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投入大量创造性劳动,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是关于专利创造性的争议的典型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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