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吴江市一家阀门厂厂长李某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以生产、销售阀门而闻名的江苏省扬中市一家公司董事长陈某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某声称被告扬中市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自己同类产品的专利权,并称被告生产同样的产品销往江苏、山东、四川等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为应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被告花重金聘请律师调查应诉,调查结果显示:上述所谓专利属于吴江市一家阀门厂的厂长李某,于2001年12月获得名为“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随后陈某立刻找出国家标准进行对比,发现涉案的“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披露,和早就公开的国家标准完全相同,属于没有任何创新的“垃圾专利”。遭到“垃圾专利”侵扰,气愤之余的陈某,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时中止专利侵权案的审理。申请专利无效成了第二场“官司”,折腾了长达一年半之久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缺乏新颖性为由宣告李某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仍以“不服上述无效宣告决定”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身心疲惫的陈某不得不再次聘请律师赶赴北京,直到2005年3月才拿到法院“维持宣告无效决定”的生效判决书。至此,陈某已经为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支付了数万元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耗时达近两年之久。气愤不已的陈某回到南京后,立即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李某恶意诉讼,索赔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同意受理,并决定与前面的专利权纠纷合并审理。自知理亏的李某在法院开庭后不久就提出撤诉要求,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已为专利权的案子纠缠了两年多,该产生的费用、损失都已产生,因此在对“恶意诉讼”进行审查之前,不准许李某撤诉。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定,李某明知“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恶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继而控告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将无辜的被告拖入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诉讼等诉讼漩涡,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背离专利制度设立的宗旨,已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定李某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经济损失21 500元,案件受理费5520元也由李某全部负担。
江苏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经过复查维持了一审判决。(www.xing528.com)
本案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确认恶意诉讼侵权,并作出了对受害方具有补偿性的判决,给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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