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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某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易查公司及于某具有自首和通过赔偿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罚金2万元;并判处于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及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易查公司、于某均未提出上诉。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查公司)系“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某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的方案。自2012年起,于某为提高“易查网”的用户数量,在未获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软件,复制、下载玄霆公司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网站上的《仙傲—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存储在易查公司的服务器内,供移动电话用户在小说频道内免费阅读,再通过在“易查网”内植入广告,使用易查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广告收益分成。易查网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

公安机关扣押了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鉴定人员以此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并下载小说。鉴定人员对从硬盘中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了比对,确定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21日,被告单位易查公司向玄霆公司支付人民币800万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易查网”的开发设想系提供搜索及转码服务,而非内容服务,即在用户搜索并点击阅读时,对来源网页进行转码后临时复制到硬盘上形成缓存并提供给用户阅读,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时自动删除该缓存。玄霆公司的侵权通知函中提到侵权作品有四千多部,而鉴定结论中仅有五百多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可见“易查网”是有自动删除机制的。易查公司在收到玄霆公司发来的侵权通知函后即联系对方,要求补充提供侵权链接及版权证明以便定位侵权作品,但未收到任何反馈。玄霆公司的通知函不能构成有效的侵权通知,故易查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未侵犯著作权,更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www.xing528.com)

法院认为,玄霆公司通过与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协议,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未经玄霆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关键在于“易查网”小说频道提供的服务系内容服务,还是搜索、转码服务。“易查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易查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可见,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易查公司的小说服务模式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在此情形下,即便“易查网”设置了所谓的删除机制,也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五百余部,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某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易查公司及于某具有自首和通过赔偿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罚金2万元;并判处于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及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易查公司、于某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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