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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侵权纠纷再审案中的表演者权益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一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视公司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涉案光盘,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金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孙楠主张金视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侵权纠纷再审案中的表演者权益

2001年5月,江西音像出版社与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签订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委托该公司使用其版号复制名称为“小夜曲”的CD光盘。2002年,江西音像出版社发现金视公司利用其版号复制其他盗版光盘,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出具(2002)洪民二字第61号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金视公司承诺:保证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再实施未经江西音像出版社许可而使用该社的版号及名称进行音像制品的复制行为。凡因金视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前的上述行为而引发的一切争议由金视公司负责。

2006年孙楠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在银座商城购得彩封标有“孙楠对视”“sun nan:最新专辑”字样的被控侵权音像制品专辑1盒,内有光盘1张,在封套及盘片上均标有江西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号为ISRCCN-E21-01-302-00/A.J6,盘芯上的源识别码(SID)为IFPI0207。该光盘收录了《对视》《一起写下的誓言》《美好生活》《伸出告别的手》《一生第一》《我的心不够肯定》《梦的眼睛》《让梦冬眠》《红旗飘飘》《天长地久》《为爱说抱歉》《爱的精彩》《生生世世》《是否爱过我》《爱你的心无法自拔》《我们都是伤心人》等16首歌曲。孙楠以该光盘第1-7、9-16首曲目均为其表演,金视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专辑,侵犯其表演者权为由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座商城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金视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销毁涉案音像制品、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一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视公司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涉案光盘,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遂判决:①银座商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光盘;②金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孙楠表演者权的相关行为,限3个月内收回并销毁涉案光盘;③金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孙楠经济损失30万元;④驳回孙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金视公司负担。

金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原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楠未能提交涉案歌曲表演者权的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主张表演者权,其以涉案被控侵权专辑作为证据以证明其享有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涉案被控侵权专辑及金视公司提供的孙楠音像制品价格参考表作为证据,认定孙楠享有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权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孙楠主张金视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①撤销一审判决;②驳回孙楠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800元,由孙楠负担。(www.xing528.com)

孙楠申请再审,认为原二审法院对其提出过度举证的要求,违反证据规则。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遂裁定:①本案由本院提审;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过程中,孙楠以其已与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金视公司、银座商城、江西音像出版社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最高院认为,孙楠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遂裁定:准许孙楠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一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光盘彩封及盘芯均标有“孙楠对视”“sun nan:最新专辑”字样,并印有孙楠本人肖像。孙楠据此主张其系涉案光盘中1-7、9-16首曲目的表演者,金视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金视公司提供的孙楠音像制品价格参考表中也有孙楠表演的相关曲目。综上,足以证明孙楠确系涉案光盘中1-7、9-16首曲目的表演者。

金视公司称涉案光盘不是其生产的,但认可该光盘生产源识别码(SID)为其专用,从前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看,金视公司曾经违法使用江西音像出版社的版号生产过其他音像制品,因此,应认定涉案光盘系金视公司生产。在金视公司未提供涉案光盘的出版、发行者的情况下,应推定涉案光盘系由金视公司出版、发行。金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出版、复制、发行行为经过了孙楠的授权,故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应承担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涉案光盘,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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