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丽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案中,曹某丽诉称:《论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以下简称《论》文)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原告至今未公开发表该论文。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论文以扫描录入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收入《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该数据库出售给全国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以谋取高额利润。同时,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还在“中国知网”上提供该文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原告认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论》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网”(www.cnki.net)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1600元。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共同辩称:《学位论文数据库》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的我国唯一专门正式出版硕士博士论文的学生电子网络期刊,由杂志社编辑出版,同方知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杂志社曾与曹某丽的毕业学校广西大学签订过协议,但确实没有拿到曹某丽的授权材料。被告认可侵犯了曹某丽对该论文享有的著作权,现已从数据库中删除了涉案论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曹某丽在广西大学创作完成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2001年5月16日,杂志社(乙方)与广西大学研究生处(甲方)签订《CNKI共建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CDMD)广西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授权并提供其每年的学位论文纸质本和电子文本,乙方投入资金与技术,将甲方每年的学位论文全文资料制成全文数字化文件,编入乙方的CDMD,并同时编辑制作成甲方数据库;数据库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承担出版责任;其中甲方提供的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甲方界定的著作权人所有,甲方负责处理著作权等有关问题,论文著作权人给予乙方的授权及乙方给予论文著作权人的使用报酬经由甲方解决;协议有效期3年。依据该协议,杂志社将《论》文收入其出版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包括北京工业大学在内的部分大学的图书馆销售,使其在校园内部局域网上使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上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提供《论》文在线浏览和下载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曹某丽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此外,“中国知网”也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包括《论》文在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收费标准为下载每页0.5元, 《论》文68页,共需34元。 “中国知网”标明两个京ICP证:040431号和040441号,040431号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为杂志社,040441号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为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中国知网中“公司介绍”栏目中显示:“知网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TTKN)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一流的管理运营能力,是清华同方知网技术产业集团的核心产业,根据中国和国际互联网出版与信息服务市场的需要,投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不断开发各类适应中国和国际市场需要的数据库及信息服务技术产品,以特约经销商和风险投资等方式致力于建立最优知识传播和增值信息服务国际品牌。”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证,曹某丽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杂志社认可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局域网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由其提供,并提出现已将《论》文从《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删除。就删除的事实,曹某丽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在《论》文上署名的曹某丽为该文作者。曹某丽作为《论》文的作者,对该论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使用。虽然曹某丽所在学校曾经许可杂志社将学位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但广西大学研究生处并非该文的著作权人,截至目前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广西大学的授权得到曹某丽的追认,故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无权依据广西大学研究生处的授权将该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该文收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在“中国知网”上传播,并销售给北京工业大学通过局域网进行传播,侵犯了曹某丽对该文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同类数据库收录类似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的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曹某丽支出的公证费数额酌情确定。因赔礼道歉已经起到澄清事实、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故曹某丽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①杂志社、同方知网公司停止在《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曹某丽享有著作权的《论》文;②杂志社、同方知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知网”(网址:www.cnki.net)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曹某丽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除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本院还将依曹某丽的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负担);③杂志社、同方知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曹某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500元;④驳回曹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杂志社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
[问题与思考]
1.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著作权内容扩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3.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哪些挑战?(www.xing528.com)
[重点提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使用的方式和途径也在不断扩张,并对著作权的内容提出新的挑战。本章拓展案例均涉及网络环境下如何判定著作权具体内容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利用公共资源所形成的数据库与利用已有作品所形成的数据库,如何从作品构成要件和著作权具体内容上进行分析和确认,并做到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妨碍网络技术的发展,需要我们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思考和研究。
【注释】
[1]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2]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第十二民事审判庭2001年第120492/00号案例判决,转引自:韩赤风等编著:《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6页。
[3]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7903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822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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