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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公共资源的数据与数据库保护案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编制一个关于吕根岛的网络数据库软件。对此,缺少一个第87a条意义上的数据库。第87a条要保护的是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中的投资,数据库制作者应被保护免遭数据库的使用者将其成果占为己有。在该判决中,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裁决,一个电话簿可以成为第87a条第1款意义上的数据库。

来自公共资源的数据与数据库保护案例

申请人甲在德国吕根岛(Insel Ruegen)经营一个服务中心。被申请人乙在德国施特拉尔松(Stralsund)经营一家名为“@lanthis”的软件企业。申请人想要为其服务中心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平台。为此,申请人收集了吕根岛居民的不同数据。申请人利用的均是公开资源,如电话簿、行业手册、黄页电话簿以及商业登记册中的登记信息。同时,在有些情况下,申请人还亲自向当事人打听更加准确的信息。申请人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整理,然后录入CD。2000年7月7日,申请人交给被申请人一张相关的CD。交付光盘的背景是: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要达成一项合作协议。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编制一个关于吕根岛的网络数据库软件。然后双方销售该软件,并共享利益。不过,该协议并未达成。到了同年9月底,申请人就结束了与被申请人的共同工作。2000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一个宣传小册子得知在互联网上有了一个关于吕根岛的行业信息查询。这个行业信息查询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同年10月23日和26日,申请人对此向被申请人两次发出警告,因为申请人认为,这个网上行业信息查询涉及对其“数据库”的利用。乙未予理睬。随后,甲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出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

申请人强调,是其首先想到在网上为吕根岛建立一个服务平台的主意。至今还没有一个涉及吕根岛的网上地址查询或行业信息查询。申请人自己收集了吕根岛的全部数据。该“数据库”包括了570个行业大约3400家公司,并按照行业、公司、地址、电话和地区的顺序排列。这些数据连同“数据库”结构的说明一起都存于交给被申请人的CD上。这个CD是以被申请人可读的微软Office软件编写的。2000年7月11日申请人还交给被申请人第二张光盘。被申请人利用了申请人CD上的“数据库”,被申请人的网络数据库是以申请人建立的“数据库”为基础制作的。被申请人甚至连申请人数据库中的错误都采纳了,如拼写错误、错误的说明。

申请人要求判处被申请人:①禁止其在商业交往中为了竞争目的全面或部分地复制、加工或公开再现那些在“http://www.inselruegen.com”和“http://www.ruegenworld.de”网址下可提取的、被称为“行业查询簿”(Branchenbuch)的以及以公司、行业、所有人、地址、号码方式排列的吕根岛企业的数据库,如果这些数据是从申请人两次交付给被申请人的CD中提取,并且在“http://www.ruegenworld.de”网上以附件所列的形式出现的(附件为从网上下载的“行业查询薄”的打印件,共计136页,以行业字母顺序排列,并按公司和地址顺序编排);禁止以广告宣传手册(申请人提供了该手册的复印件)的方式宣传该数据库。②将申请人交付给被申请人的两张CD交给法院执行人保管。

被申请人辩称,其不仅开发软件,也为普通项目制作网络数据库。自2000年6月,其就已经为吕根岛建立了属于自己开发的数据库。另外,其根本不能适用申请人提交的CD,因为它们是以ACCESS-2000版编写的。在申请人的CD中只有72个登记。在其数据库中,既没有这些登记,也没有来自申请人数据库中的错误。被申请人要求:驳回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禁令发布的申请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6条和第92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缺少足够法律依据使人确信一个临时禁令请求权的存在。具体理由:

关于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申请人不能使人确信,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停止侵害的请求权。

1.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87a条、第87b条以及第97条第1款相联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认为,申请人不能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87a条、第87b条以及与第97条第1款第1句相联系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首先,申请人不能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享有这样的请求权,因为其不能使人确信,被申请人侵害了著作权;特别是不能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87a条的规定证明被申请人侵犯了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对此,缺少一个第87a条意义上的数据库。按照第87a条的规定,这里的数据库构成要求一个从方式或范围方面来看都属于“重要的投资”。怎样理解这样的“重要投资”,法律上没有界定。不过从原文的“重要”一词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金钱、时间和劳动的投入都是不够的。但可以肯定的是:投资越大,“重要的投资”越可能存在。对此,数据库内容的制作和数据加工的费用必须被考虑。此外,第87a条的意义和目的也需要予以注意。第87a条要保护的是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中的投资,数据库制作者应被保护免遭数据库的使用者将其成果占为己有。不过,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不能没有限制地存在,它必须受到公共获得信息自由利益的限制。对此,必须有一个利益考量。对数据库制作者投资的保护必须考虑到公众获得信息自由的利益。公众获得信息的自由绝不允许被垄断。当然,这样的评价并不能阻碍由申请人所引证的联邦最高普通法院1999年5月6日的判决。在该判决中,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裁决,一个电话簿可以成为第87a条第1款意义上的数据库。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个重要的投资。在此,涉及为德国电信公司制作电话簿。电话簿的首次编排要求必要的费用。这既包括数据的收集,也包括数据整理。对此,还必须注意:在当时还没有其他的公共资源可供支配,如其他电信公司的电话簿。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找到已经属于公共自由信息使用范围内的数据。

申请人既没有充分地说明,也不能令人信服,其实施了第87a条意义的可比较的重大投资。这样的投资由于缺少申请人对信息收集和加工所投入的费用支出而不具备。申请人确实对居住在吕根岛的居民数据进行了搜集,并将这些数据录入电脑。但是,申请人对此仅仅利用了公开的数据。这意味着,已经有其他大规模的数据汇编存在,如电话簿、行业手册或黄页电话簿。如果仅仅是这样的数据取得就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就会产生信息垄断,获得公共信息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个人的著作权利益在这里必须受到大众获得公共数据利益的限制。对此,这样的问题可以先搁到一边,即至今是否已有单独涉及吕根岛的公开数据。即使申请人的做法被视为是适当的,并且至今现有的公开数据并不单独包括吕根岛的数据,过滤出吕根岛的相关地址对于申请人来说并不属于重要的投资。

同样不重要的是,申请人是否在具体情况下再次复核了数据内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业、公司、地址、电话和地区对数据进行了分类以及申请人在多大程度上分配工作给合作者。所有这些都不能改变这样的事实,即这里在原则上仅涉及公众可使用的数据。申请人可以从已经存在的公开资源中无任何困难地获取这些数据。即使申请人的做法被视为是适当的,也不存在重要的支出。对于行业、公司、地址、电话和地区的说明都是来源于已经公开的数据。申请人对此只是进行了机械式的编排。再有,这样的问题也可以先被放置,即申请人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收集了这些数据。即使申请人所收集的全部数据都是适当的,也不会对数据加工的来源有什么改变。总之,申请人并不能充分地说明和使人相信,在被误认为的“数据库”上,申请人有重要的投资。

因为这里已经缺少数据库的构成要件,那么,这样的问题已经不再重要了,即申请人是否使人确信,被申请人采用了其数据并因此而侵犯了数据制作者的权利。(www.xing528.com)

2.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4条以及与第97条第1款相联系所产生的请求权。法院认为,也不能考虑按照《德国著作权法》第4条以及与第97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基于对数据库作品的著作权法一般保护而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原则上,《德国著作权法》第87a条~第87e条对于数据库制作者保护的规定并未涉及数据库的一般保护。当被移入第87a条~第87e条的独一无二的保护法对数据库内容的投资进行规定时,对于一个数据库的一般著作权法保护更关注数据库内容的选择和整理。本案中,缺少《德国著作权法》第4条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按照第4条第1款(汇编作品)的规定,在汇编时,对独立组成部分的选择和编排必须体现个人智力上的创造性。这个要件也必须在第4条第2款(数据库作品)的数据库中存在。在不涉及选择和没有遵循编排原则的汇编中,则缺少必要的作品特征。对于地址、电话目录、行业目录以及广播电视戏剧节目单等机械地整理并不属于汇编作品。特别是在电话簿上,缺少体现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因为它仅仅达到了完整性。申请人既不能充分地解释,也不能使人信服,由其从公开资源所选择的数据通过独立组成部分的选择和编排而体现出个人智力的创造性。由于缺少作品的特征,申请人的数据收集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对于数据库作品的一般保护。

3.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产生的请求权。法院认为,申请人亦不能使人确信,其可以基于被申请人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而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一个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能充分地被说明。在这里,竞争中的不当利用可以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考虑。这样的竞争中的不当利用既可以通过模仿他人成果而存在,也可以通过直接利用他人成果而存在。

第一,在本案中,申请人既不能充分地说明,也不能使人确信,一个通过模仿他人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方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于申请人的数据搜集并不存在特别法保护,而对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则存在特别法保护。对于自己的数据收集,申请人并不能充分地说明应获得这样的特别法保护。另一方面,一个不处于这样特别法保护之下的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也不存在。对此必须考虑,在他人成果上建立的竞争,原则上并不违反竞争。人类文化每一种进步都是与现存的东西相联系。仅仅是对不在特别保护法下的劳动成果的模仿绝不能构成违反竞争。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利用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导致正当竞争的损害。在这方面,《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保护目的不同于工商业特别保护法(如专利法商标法)。《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保护的方向不是创造性成果,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成果具有竞争的特征(Wettbewerbliche Eigenart)并且因特殊情况的参与可以使得模仿不正当地显现,那么对不在特别保护法下的该成果的模仿就是违反竞争的。对此,无价值的要素越低,竞争特征的程度就会越高;相反,无价值的要素越高,竞争特征的程度就会越低。

申请人是否可以使对其收集的数据模仿令人信服,这个问题可以暂时搁置。在本案中,还缺少前提条件证明,一个模仿可以例外地不被允许。申请人既不能充分说明,也不能使人确信,一个利用行为的特殊情况与其数据收集的竞争特征相联系。在这里,一个在信赖违反(Vertrauensbruch)形式上的不正当利用行为值得考虑。当一个成就基于信赖被委托给行为人后,行为人通过对该成就的模仿而使这个信赖被滥用了。这样,就出现了信赖违反。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在以往的判决中曾对此有所阐述。如果在关于工具的制作合同协商中技术图纸在一种信任关系中被交出,而且对于图纸的制作需要必要的投入,那么为了相同工具制作而随后出现的对图纸的利用就违反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同时,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也强调,按照缔约前的协商,感兴趣者对于那些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中可以不费力气就能得到的某种东西是不受约束的。从这样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一个可能存在的信赖滥用(Vertauensmissbrauch)必须在同所利用成就的竞争特征联系中被判断。

申请人是否能够使人确信其已经交给被申请人两张带有吕根岛全部数据的光盘,这并不重要。申请人既不能充分地说明,也不能使人确信,那个由其编制的数据具有这样一个竞争的特征。确切地说,在这样的“数据库”中,仅涉及信息的简单编排,这种信息随时可以从公开资源中得到。每个人都能够毫不困难地编排这些信息。如果对申请人收集的数据的模仿属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意义上的信赖违反,那就会出现对每个人本来可以毫无困难地利用某种资源的限制。这样的评价将会不公平地限制公众利用公开信息的利益。由于数据收集缺少竞争特征以及缺少相应的信赖违反,申请人不能使人确信,存在通过他人成就的模仿而发生的不正当的利用。

第二,申请人也不能使人确信,存在通过对他人成果直接采用而产生的不正当的利用。对于这种选择,申请人的数据收集也缺少必要的竞争特征。这种值得考虑的直接据为己有的不正当利用的前提条件是:一个竞争者没有客观的值得赞成的理由而将他人值得保护的成果据为己有,而这个成果不是基于特别保护法,也不是基于其他方式而归成果的提供者。无自己的成就而直接利用他人的成果,就不能引用模仿自由的原则。对此,申请人不能充分地说明,其对于已经存在的吕根岛数据完成了一个值得保护的成果。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申请人都不能使人确信,他的数据汇编属于费用支出的成果制作,对于这种成果其应公正地享有。对此,再一次表明申请人的数据收集来源于已经存在的公共资源的事实。因此,最后的结论是:对申请人不存在一个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可以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关于所获利益返还请求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也不能令人信服,特别是不能基于《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以及《德国民法典》第985条和第986条提出这样的请求权。经过法院辩论,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于2001年1月17日最后作出如下判决:①驳回申请人的临时禁令发布申请;②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③如果被申请人不能在执行前提供3400马克的金钱担保,申请人被允许以同样额度的金钱反担保制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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