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1995年版,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等人到刘泽岱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泽岱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世昱。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书面协议。崔世昱将底稿带回后,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刘泽岱未再参与之后的创作。刘泽岱创作的底稿由于年代久远和单位变迁,目前各方均无法提供。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2012年12月14日,刘泽岱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洪某,2014年3月10日,洪某将上述著作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公司)摄制了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以下简称2013版动画片)并在CCTV、各地方电视台、央视网上进行播放。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认为央视动画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利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制作成动画片等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请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其所创作的3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经转让继受取得了上述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在2013版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相关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院认为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判决央视动画公司按每个人物形象赔偿40万元的标准赔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驳回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2.如何判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3.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作品著作权主体进行推定?
[重点提示](www.xing528.com)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领域内,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具有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及继承性等特点。著作权主体涉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是实施和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当作品涉及委托等行为时其主体确认则更加复杂,需要从创作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同层面来进行判断。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
[2]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357、35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简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