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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讯与上海盈讯涉著作权及竞争纠纷案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Dreamwriter智能写作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诉至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一审判决。故一审判决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腾讯与上海盈讯涉著作权及竞争纠纷案分析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拥有Dreamwriter智能写作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腾讯证券网首次发表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后原告发现在被告上海盈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讯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发布了原告上述文章。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工智能写作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以及法人作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其一,应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二,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关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法人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涉案文章在由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上发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其中的“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院已经依照《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对原告予以救济,不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与思考]

1.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如何判定作品的“独创性”?

3.如何正确理解科技发展与作品保护范围的关系?

[重点提示](www.xing528.com)

无论是体育动作还是智能写作软件的生成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即应当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智慧成果,并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特别是在界定具体作品范围时,必须要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根据所涉领域进行综合判断。

【注释】

[1]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8日。

[3]参见我国2021年《广告法》第3条、第4条、第5条。

[4]参见2020年《著作权法》第54条。

[5]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407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简介。

[6]参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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