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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网民审判与社会反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想到药家鑫的案子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影响如此之深远。药家鑫不是法院在审判,而是网民在审判。药家鑫案与许多“撞伤不如撞死”的案子有异曲同工之处,他选择了“撞伤不如杀死”。对犯罪行为的处置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马加爵案的最后也是他本人祈求将自己尽快判处死刑,免受面对家人、面对社会的痛苦。

药家鑫案:网民审判与社会反响

药家鑫一审判处死刑,整个社会好像都像过节一样兴奋,甚至有的商家以此为噱头搞起了促销。我却始终不能为这样一种结果感到轻松,心里一直盘旋着一个念头,“药家鑫虽然罪有应得,我们却没必要如此欢欣鼓舞”。

没想到药家鑫的案子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影响如此之深远。群情汹汹,一边倒地要将药家鑫立即处死而后快,有人甚至认为“中国和药家鑫只能活一个”,如果专家进行专业的理性分析犯罪动机都会招致漫天的“板砖”。一审的2011年4月22日被认为是中国法治有意义的一天。药家鑫不是法院在审判,而是网民在审判。

药家鑫一念之间残忍地杀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张妙家人需要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抚慰。在没有废除死刑的中国,有着杀人偿命传统,在这样群情激愤的声势下,药家鑫活命的机会几乎等于零。这一事件可悲的不是药家鑫犯下的罪行,而是社会表现出的亢奋,几乎容不得任何的理性反思,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也都情绪激奋,口诛笔伐,以彰显自己的道德优越感

我非常希望一个恶性事件能够推动社会对我们的环境和制度进行深刻反思,而不是情绪化的泄愤。药家鑫案发生后,几乎没听到过那些理性的声音,也许是湮没在愤恨之中。所幸看到石英在一篇文章中基于社会制度的分析,“现行的许多法律、制度是不适当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非常明显,使得许多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趋利选择’,即选择负担更轻的方式应对”,“这里面既会有加害方抵赖不赔偿的情况,也有受害方漫天要价的情况,除了制度缺陷,还要注意全社会对生命的尊重程度在降低,并且越来越走向私利化的状况”。药家鑫案与许多“撞伤不如撞死”的案子有异曲同工之处,他选择了“撞伤不如杀死”。交通事故理赔方式的模糊化和对肇事犯罪化的过度宣传,必然会导致肇事方要么选择逃逸,要么选择灭口。我们有理由相信,道德和人性的高尚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这一个时期,比药家鑫案件更为残忍的事件还有几起,辽宁鞍山连杀10人案、上海留学生刺母案,都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也没有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可能我们更应该关注是什么如此容易地让这个社会出现“恶”的念头。

一审判处死刑,最不能让人理解的是他的母校的做法。那一天在学校的网站上用红色的醒目标题写出“我们坚决拥护人民法院的判决”。药家鑫的母校是一所艺术学院,本应更有人文情怀,可是药家鑫自绝于天下,罪有应得,判处死刑,给母校带来的是长舒一口气的欢庆。此刻的药家鑫陷入一个人的悲凉和孤独,父母抛弃了他,母校也抛弃了他,谁都恨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大快人心。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了2007年4月发生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校园枪击案,韩裔美国学生赵承熙持枪杀死32名同学后饮弹自尽。10天以后学校举行的哀悼会上,他们悼念的是33个年轻的生命,其中不只32名被害的学生,还有枪杀同学的赵承熙。因为他也曾是他们中的一员,他心里的焦灼和苦痛不曾被我们觉察,才导致如此严重的事件,他也是受害者之一。虽然学校的这一做法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特别是宗教界的反对,但还是赢得了人们对这所闪烁人性光辉的学校的敬意。我们的学校,我们的社会,有这样的宽容吗?可能不会有吧!(www.xing528.com)

对犯罪行为的处置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对各种刑罚方式进行了历史学的研究,反映这种进步的历程。古代西方对酷刑的广泛应用,对罪犯的肢体折磨,形成一种景观式的展示,车裂、砍头、凌迟、绞刑等等,成为凯旋的仪式,通过对罪犯肉体的折磨,增加他的痛苦,满足众人寻求刺激的需求,显示法律的威权。废除酷刑成为人类刑罚的进步。现在普遍的观念认为,严酷的刑罚并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马加爵案的最后也是他本人祈求将自己尽快判处死刑,免受面对家人、面对社会的痛苦。

又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下了滔天的罪行,即使他罪有应得,我们也应该为失去这样一个年轻的生命感到一丝丝的惋惜,给他已经不堪重负的灵魂一点宽圉,让受害者的家人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上少一些仇恨,让人性的光辉在我们的社会中升腾,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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