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决策推进学区制管理改革的潮流中,国家对这一改革方式并没有体系化的指导意见,改革带有一定的自发性。现行教育法规体系尚未出台《学校法》,现行的学校建制体系中,每所学校都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组建学校的共同体打破学校的独立性,从依法执教方面看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学校发展共同体、学校集团的法律地位上缺乏明确表述,依法行使有效管理受到限制。学校共同体实行“一长多校”,往往依赖牵头学校校长的管理优势运行,缺乏行政制度的保障与支持,不利于学校共同体的持续发展。在“一长多校”的模式下,校长从管理一所学校到管理多所学校,付出的精力和时间会增加几倍,但是在待遇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政策,也给校长管理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的挫伤。另外也有人担心,原来各个学校作为独立单位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现在增加了一个中间的管理层级,会不会影响管理的效率,增加管理的成本。
评价监督体系的不健全也是学区制管理改革的一个短板。由于学校的千差万别,在行政主导下组建的学校共同体也是五花八门,有紧凑型,有松散型,这些共同体又缺乏一个统一的运行规范,运转机制较为松散。对于这种现状,教育部门虽然也有考核,但是很难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组建学校共同体的运行效果、质量提升、发展状态等都缺乏激励和规范,往往会导致形式上组建了共同体,实质上却是一种自生自灭的松散运行状态,改革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也缺乏判断标准。
在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中,还会遇到体制障碍的问题。政府办学、民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以及不同层级政府举办的学校等不同体制的学校,在办学自主权、教师身份、教师待遇等方面差异很大,不同体制的学校组建共同体很难处理不同身份教师待遇问题,在共同的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地位的悬殊,容易让劣势学校的教师产生自卑感,阻碍学校之间的深度融合。(www.xing528.com)
学区制管理改革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突破“最后一公里”障碍的选择,是教育生态的一次再生,在短期内解决了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但是对这一改革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还需要正视改革的阻力和问题,立足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远发展,从法律法规、管理效能、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认真研究,为改革的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原题为《学区制管理改革的“当下”与“长远”》,刊载于《陕西教育·综合》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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