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民办学校作为满足家长选择权和学生发展特殊需求而存在,诸如寄宿生活、特长培养、专门技能或者更高层次的教育追求等特别需求,公办学校无法提供,可由民办学校提供。但是,鼓励民办学校发展,不应成为政府推卸义务教育主体责任的“挡箭牌”。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北欧等地区的高福利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没有私立学校,其他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学生比例也很有限。日本小学1.2%,初中6%,主要服务于特殊教育学生。美国的私立学校一般是质量高于政府办学,实施精英教育,在私立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占10%左右。我国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平均为8%,初中生12%,而在个别县区,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学生达到30%甚至更多,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在举办义务教育方面没有尽到责任,严重影响了老百姓对义务教育公益性的信心。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如何招生,在很多地方都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具有招生自主权,有人认为政府不应该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进行干涉,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政府审批,法理上应该是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机构,办学应该接受政府的管理。作为受委托的一方,不按委托人的意图行事,显然不合法制精神。招生自主权与政府管理之间的空间到底有多大,应该按照学校的办学定位来确定,而不是放任不管。有人提出民办学校也应该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分学区,在学区内招生,这显然也不符合实际,因为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是家庭和适龄少年儿童放弃享受公办学校教育权利而做出的选择,民办学校也要按自己的办学理念选择学生,招生入学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如果划分学区就有可能让没有上民办学校意愿的学生不得不上,也让其他有此意愿的学生因为不在学区而无法进入民办学校。虽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适应“就近入学”原则,但是招生范围应该有所限定,要与审批部门的管理权限相一致,如果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甲县区审批,却要到乙县区招生,是否需要征得乙县区的同意,应该从政策上予以明确。另外,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规模、招生方式、招生程序、招生宣传等,政府应依据国家规定尽到规范管理和强化监督的责任。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构成也存在多种形式,有完全民间资本举办的学校,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还有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校舍出租等形式扶持举办的学校,政府应该对这些学校招生政策方面进行分类设置,根据资本构成和学校发展定位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而不是简单地用一种办法解决所有学校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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