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的价值取向。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教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从现阶段的实践看,教育公平政策只有在保证机会均等的起点公平方面是有效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往往很难实现。因为,受教育者存在方方面面的个体差别,教育的需求差异巨大,而这些教育需求又影响着公众对教育公平的获得感,让教育公平的社会效应变得扑朔迷离。清华大学谢维和教授在教育公平研究中提出“教育差别”的概念,即人们在普遍达到或接受了某些共同水平和程度的教育之后,会产生新的教育需求,而且不同的家庭或个人教育需求的差别也会大相径庭,这些差别化的教育需求是不是教育公平能够满足的需求,给教育决策带来很多困惑。
政府提供的教育资源是有限的,教育需求却是无限的,人们的教育需求总是得不到满足,有限和无限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教育差别在本质上并不是教育公平问题,但是教育差别与教育公平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导致教育公平的推进也面临着复杂的局面。对家长来说,虽然在家门口就能上小学,但是我还是更愿意去让孩子那所并不方便但很热门的学校;虽然可以在县城上学,但我还是要花费更大的成本去大城市上学;虽然没有考上重点高中,但我就是想去重点高中检验一下自己的潜能……现实之中教育差别化的需求不一而足,而且教育决策必须正视教育差别,区分哪些需求是教育公平的需求,哪些需求超出了公平的范围。
人们普遍认为的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带来激烈的入学机会的竞争,产生各种“寻租”现象和权钱交易,引起教育发展的极度不和谐。有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政策,一点微小调整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这种现象往往缘于教育差别化的需求。教育差别的存在也许合情,但不合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引导教育差别化要求,普遍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和优质教育的需求。但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是:第一,在经济欠发达、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备的发展阶段,教育差别将会长期存在,对这种现象的缓解和改善也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想在短期内完全消灭教育差别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第二,教育差别与教育不公平不同,教育公平要解决的是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受歧视、不被排斥的权利,而教育差别则可能是超出机会均等的保障,远远高于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范围,比如家长不满足于政府提供的就近入学机会而进行的择校。但是由于教育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教育不公平和教育机会不均等的某些特征,往往容易与教育不公平混淆。如果制定教育政策不能区分这种差别,就会导致政策目标不清晰,实践上缺乏指导,甚至加剧矛盾和教育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从政策和实践的目标上来看,解决教育公平的任务和协调教育差别的任务往往交织在一起。教育政策应该把教育公平放在目标序列的首位,但是,有时由于教育差别所涉及的利益群体更具有话语权,反应的程度比教育不公平更为强烈。例如,大城市的义务教育具有相对优势,虽然需要在教育发展中优先解决校际之间的差距问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包括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方面加大投入,但是由于教育差异带来非理性的择校需求,区域以外的富有或有实力家庭也通过各种关系渠道不惜代价将孩子送到大城市上学,给城市教育带来了巨大压力,城市教育公共政策既要满足本地入学需求,又要满足择校和外地“留学”的需求,导致教育公平问题复杂化。一般来说,社会底层缺乏选择学校的机会和能力,即使不情愿,也会接受政府提供的入学安排。而“择校”需求最为强烈的都是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家庭,他们对教育公平的批判拥有更多的表达平台和话语权,显得更为激烈,更能干扰人们对教育公平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作为教育政策,如果以教育差别的需求来决策或者评价教育公平,都是有失公允的。所以,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必须从理论和概念上清晰区分教育差别与教育公平的关系,需要从教育公平的基本内涵出发,一是保证入学机会的平等,体现教育公平的最低纲领;二是保证参与的平等,即保证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反映自由平等的需求;三是保证教育结果的公平,即完成义务教育合格的任务,使每一位受教育者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今天,尽管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教育政策设计不断趋向公平,老百姓为什么越来越感受不到教育公平呢?教育公平除了推进公平的制度保证和条件保障,要不要关注受教育者对公平的主观感受呢?
教育公平不仅仅是客观的制度存在,受教育者对教育公平进行评价时除了关注基本制度以外,还会形成各种心理感受,会从自身的教育利益诉求出发产生主观判断,所以教育公平往往会带有强烈的主观性。(www.xing528.com)
教育公平的主观性与客观存在既有一致性,又不完全对等。客观存在的教育公平与主观心理预期吻合时便产生公平感,不完全吻合则产生不公平感。客观上存在的教育条件不均等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的教育补偿,会让受教育者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例如农村家长和孩子肯定会从心理上感受到他所接受到的义务教育在质量、水平上不如城市学生,尽管城市也存在薄弱学校。即使义务教育实现了均衡,所有学校质量接近,也会有人觉得这所学校好,那所学校不好,阻挡不了一些家长对部分优质学校主观上的青睐。
还有,人们会从某个角度、某些现象来看待教育的不公平,例如保送制度和加分政策,原来是为了一部分有特长的孩子得到更好的发展而采取的鼓励措施,却诱导一些家长投其所需,针对制度采取投机行为,即使孩子没有特长潜质也要专门培养孩子的所谓特长,揠苗助长,特长成为敲门砖,这样就会使得没有享受保送制度和加分政策关照的孩子产生不公平感。
受教育者看似公平的权利在某些条件的比较中也会产生不公平感。教育主体在权利上是公平的,但由于教育自身发展存在结构性缺陷,导致不同群体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出现教育获得的差异,这种差异的横向比较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如就近入学制度,虽然是为了保证公平的入学机会,但是由于学校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就使得入学成为一种户籍所带来的宿命论,户籍没有在优质学校所在学区的学生就有不公平感,这种不公平感会引起对教育公平制度的怀疑,从而影响了教育公平推进的步伐。
主观感受有一定的历史性,主要是教育资源的配置或分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人们现实利益的影响和意义是不同的,教育的利益关系会有一定的时代性。在教育资源与人们的利益关系无关紧要时,即使资源配置极不公平,人们也不会产生剥夺感。如改革开放以前甚至以后的一个时期,城乡教育差距比现在更大,但人们并没有像今天这样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抱怨如此强烈。随着人的流动性加剧,教育对人的社会地位、生存能力、发展空间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分配不公平就会引起人们非常明显和极大的相对剥夺感,从而对教育公平有了更多的诉求,对教育不公平的现象提出更加强烈的抨击和批评。
现阶段,对教育公平的不同理解虽然不能否定教育公平的客观性,主观方面的不公平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反映的内容也并没有脱离教育差异化的事实。随着教育现代化的推进,主观感受的教育不公平可能更加强烈,这种主观感受的形成又将进一步强化和放大教育资源分配或配置不公平所产生的影响。所以,在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中,这种关于教育不公平的价值判断和主观感受往往成为人们评价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维度。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公平必须得到政府的保证,政府也应该通过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消除人们这种主观上的不公平感。
(原题为《教育公平有别于教育差别》,刊载于《教师报》2017年3月1日第2520期,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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