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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础教育的非均衡投资战略:内容、方式及方法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应将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资列入教育财政经常性投资规划和计划,并以专款形式直接下达到县。因此,国家要与“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相配套,设立“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

实施基础教育的非均衡投资战略:内容、方式及方法优化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分析了我国基础教育投资管理体制的两种形式——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高度分散的管理体制。这两种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实践都反映出一些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也难以保障我国基础教育的正常发展。基础教育究竟如何管理,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笔者同意有些学者提出的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所谓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指基础教育的投资应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省)政府应在整个基础教育投资中承担较大的比例和义务。我们之所以支持这种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是因为第一,有国际成功的经验和普遍的做法。如日本1881年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占教育投资的10.2%,1960年上升到48.4%。第二,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可以避免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统得过死,难以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对教育投资积极性的缺陷,又可以消除高度分散投资体制不具有有效保障和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弊端,从而有利于基础教育投资的动态管理与分配,有利于基础教育持续稳定均衡的发展。

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省)级政府集中财力采取非均衡投资战略,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提供经常性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里我们是站在全国的立场,从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非均衡投资的角度提些建议,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可以仿此办理。

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应将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资列入教育财政经常性投资规划和计划,并以专款形式直接下达到县。这笔专款应包括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贫困地区民办基础教育补偿专项等。

1.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

为推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贫困省区的基础教育实行经常性的专项拨款制度,在基础教育经费中,设立“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按照一定的标准,以专款的形式直接拨给贫困地区的贫困县,专门用于这些地区设置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培训师资,从而保证贫困地区儿童入学和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贫困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基础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低,可用于发展教育的资金极少。所以这项专款还要用于免收义务教育儿童的一切学费,并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助,以降低他们入学的教育成本,减轻贫困地区人民的负担。(www.xing528.com)

我们建议,把现在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经常化、制度化,逐步转化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

2.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

与基础教育关系密切,并直接影响基础教育持续发展的是贫困地区的扫盲教育。《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据1990年统计,西部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率为26.51%,高于全国15.88%的水平,第四次人口普查,西部人均受教育年限为5.47,低于全国6.26的水平。文盲率居高不下,必然导致贫困和对基础教育认识不到位的双重危机,阻碍基础教育的发展。因此,国家要与“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相配套,设立“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该专款用于贫困地区的成人扫盲教育,包括建立乡村一级的学校及教学点,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教学活动的开资和免除扫盲对象的学费并提供适当补助等。我国政府目前已实行由道义性扶贫向制度性扶贫转变,这就意味着作为扶贫重要内容的扫盲教育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责任设立“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并将其法制化。

3.贫困地区民办基础教育补偿专项

基础教育中的义务教育属于纯公益性事业,按照经济学理论分析,义务教育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完全应由政府保证财政上的支持。至于富裕地区的人民希望自己的子女享受到一定标准以上的更好条件的教育而愿意出资支持教育,那是“锦上添花”之举,断无不可之理。在贫困地区为了鼓励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弥补国家财力之不足,政府应当设立“贫困地区民办基础教育补偿专款”,为贫困地区的民办基础教育提供制度上和物质上的保障。这项专款要实行教育经费单列,按接受民办基础教育的学生数划拨到学校。这项专款的实施,可以鼓励更多的有识之士在贫困地区创办民办基础教育,接收贫困地区相对富裕家庭的孩子入学,减轻政府的负担,官民结合,推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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