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成本核算中,千方百计地少计收入,多列费用。尽管有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中对部分费用作了调整,但也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补缴完企业所得税后,并不作增加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相关账务调整。
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或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如果发现补税和其他调整项目,应注意跟踪管理,看有关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涉及企业利润的核算。关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是否同时调增了企业利润。此外,如果企业将利润用于分配时,还要关注其是否增加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等等。这里我们举一个实例来说明一般查补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
案例10-13
2009年6月,某公司在接受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时,被发现其在2008年11月底(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有一笔下脚料变卖收入40000元未入账,但其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据此责令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0元,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该公司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本例中滞纳金核算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0000
借:营业外支出5000
应交税费——所得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分析:
该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冲减了15000元的利润,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未正确核算相关税金,账务处理也存在问题。40000元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属于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的含税收入,地税机关在查补企业所得税时,应通报国税部门补征增值税。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要将40000元的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如果企业的投资人将这部分收入据为己有,则要视同利润分配,补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处理方法:
该笔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应补缴增值税:40000÷(1+17%)×17%=5811.9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000÷(1+17%)×25%=8529.51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以50%罚款,则为4264.76元。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5811.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1.97(www.xing528.com)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29.51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8529.51
借:营业外支出 4264.76
应交税费——所得税 8529.51
贷:银行存款 12794.27
借:其他应收款 34188.0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188.03
对于投资人来说,如果把这部分收入用来归还销售款,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 40000
贷:其他应收款 40000
如果视同利润分配,则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借:应付利润 48000
贷:其他应收款 4800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