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做好涉税账务调整。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因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二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日常审核中发现错账的调整方法
企业会计人员在定期结算过程中一般会对有关账务情况进行自查。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其错误的账项往往尚未影响到其他后续事项的核算。如审核当期材料采购成本,发现将采购基建材料的运杂费计入原材料成本,该材料尚未领用。对这类错误问题,可采取会计记账中错账的更正方法,直接进行调整,一般有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两种。
2.年终结账前查出错误的调整方法(www.xing528.com)
企业会计人员如果在年终结账前进行审核,对于查出的错误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在当期有关账户中进行调整。如涉及实现利润数额的,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使错误问题得以纠正。如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为了使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3.以前年度影响损益项目的调整方法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上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影响损益的调整,涉及补退所得税的,应对以前年度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进行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对上年度一些属消耗性费用(企业生产经营已实际支付的不涉及产品成本核算的工资、工会经费、捐赠、招待费、罚款等费用)的开支,就其应补退的所得税数额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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