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文件),其中对应交税费的核算,是所有会计科目中核算内容最大的科目。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对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作一简要分析。
(一)新准则条件下增值税业务的核算
新的会计准则条件下增值税的核算除将一级科目“应交税金”更换为“应交税费”外,其余二、三级科目核算都没有变化,这里仅举例说明一下容易混淆的业务的增值税核算。
案例10-5
某公司2009年1月购进农产品一批,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0元,并支付运费5000元,款已付。公司将其中的20%对外投资,将其中的10%作为福利发给本单位职工,其余的全部留到企业。
2009年2月由于发生水灾,造成库存货物毁损,其中该批农产品也损失一部分,毁损的账面价值为5000元(含运费465元)。
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税金。
相关政策:
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主要规定
即会计上不确认税法上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目前,税法上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所以,上例将购进农产品中的20%对外投资,在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2.增值税有关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规定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及其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等。上例中将10%用作福利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3.“三小票”进项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抵扣凭证,除了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输发票,其进项税的抵扣是采用发票金额直接乘以扣除率。其中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3%,运输发票的扣除率为7%。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农产品时的业务处理:
借:原材料 91650[100000×(1-13%)+50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50(100000×13%+5000×7%)(www.xing528.com)
贷:银行存款 105000
(2)投资业务视同销售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不再按旧准则那样结转到成本中去,而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784.19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163[91650×20%×(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21.19(20163×13%)
借:其他业务成本 18330(91650×20%)
贷:原材料 18330
(3)用作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500
贷:原材料 9165(9165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35(13350×10%)
(4)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5624.55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4.55[(5000-465)×13%+465/(1-7%)×7%]
另外,对于出口退税企业,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在新准则下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新准则条件下的所得税核算
新准则下要求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新设了“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收负担债”的科目。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根据两者之间的差额,即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与可抵扣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收负担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三)与补贴收入有关的税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的现金或非现金资源。而税收返还则是属于政府补助的一种。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但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税收返还的政府补助,在原准则下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在新准则下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例如:
(1)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会计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取得专用发票,因销售免税,所以不计入进项税额,而直接计入成本。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也属于政府补助,将此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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