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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陈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不意味着就是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经过审理后,采纳了纳税人的意见,撤销了拟对企业作出的偷税处理。最后,纳税人积极地陈述和申辩,并提供各种相关涉税资料,税务检查审理机构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意见,使税务检查补税处罚风险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充分和正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却是纳税人应首要考虑和采取的重要措施。

纳税人陈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优化建议

税务检查风险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税务机关检查后,承担了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可以避免的补税、罚款的责任。产生税务检查风险的原因很多,既有纳税人的因素,也有税务管理人员的因素。其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了解被检查对象具体情况而出具了对被检查人不利的检查意见,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受到不恰当的处罚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1.主动要求陈述和申辩

有些人可能认为,对于税务机关确认的违法事项,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有关人员已经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在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后再说什么也没有用了。事实上,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不意味着就是税务机关的决定。另外,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人员的说明只是零碎的,可能税务人员没有认真听取其正确的意见,如果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后,在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陈述和申辩,会让税务机关作出符合客观情况的决定。

案例9-11

2007年8月,河北省某市税务局在对一纳税户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发货单获得了纳税人商品发出数量和金额信息,并以此金额确定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拟对纳税人少申报计税的商品发货金额作偷税处理。纳税人提出,发出商品收入应按货款结算方式确定商品销售计税收入,不应该按已经发出商品全额计税。由于检查人员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存在不同理解,没有采纳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在收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政策规定和购销双方的货款结算合同提交给税务审理机构。税务机关经过审理后,采纳了纳税人的意见,撤销了拟对企业作出的偷税处理。

2.陈述的方法要得当

有关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应尽量提供相关章程、合同、业务处理(包括有关技术性能说明)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以及其他有利于本企业的资料,帮助税务机关的人员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情况的涉税事项作出正确的判断。

案例9-12

2008年5月,在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钢铁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固定资产修理用配件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由于涉税金额较大,双方存在不同理解,检查人员也没有采纳纳税人意见。最后,纳税人积极地陈述和申辩,并提供各种相关涉税资料,税务检查审理机构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意见,使税务检查补税处罚风险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3.要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要抓住合理的时机,充分陈述自己的情况。作为纳税人一方来说,虽然控制税务风险的措施很多,企业可以通过增强税务风险意识、加强涉税管理、提高办税专业能力或者聘请专业税务代理来减少税务风险。但是,充分和正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却是纳税人应首要考虑和采取的重要措施。

案例9-13

2008年6月15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独资企业K生物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种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以下问题:

其一,公司向李某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该企业按12%的利率计算提取并支付借款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应赔缴个人所得税6000(250000×12%×20%)元。

其二,支付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6%),已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该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250000×(12%-6%)]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投资者李某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全年合计19200元,已经纳税7990元。则K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需补缴个人所得税5140[(60000+16000-19200)×35%-6750-7990]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11240元。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对K生物开发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了补税11240元的决定,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倍的处理意见。这样,K生物开发公司和李某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9130(7990+5140+6000)元,罚款11240元。

企业情况:(www.xing528.com)

K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出资25万元,同时向其弟借了25万元,准备于2006年1月开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在李老板拿着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前,曾向笔者咨询并接受笔者的建议,与其弟商量,将他的25万元借款改作投资,兄弟俩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成立了合伙企业。

公司成立后,李老板实际负责经营,其弟几乎不介入公司管理事务(他们私下达成协议,其弟的投入仍以借款处理),公司的会计并未理解合伙经营与独资经营的区别,在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时,就按实际情况来操作,将李老板弟弟的款项作为借款来处理。

李老板毕竟对税收政策和会计业务的处理情况不十分了解,会计怎么做,他也没有干预。年底,公司就以合同约定按年息12%向李老板弟弟支付了利息3万元(银行同期同档利率为6%)。2007年度K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账面实现利润6万元,该企业适用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政策。因此,李老板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990[(60000-19200)×30%-4250]元。

政策分析:

从法律关系上讲,李老板弟弟作为合伙股东之一,公司不需要在税前支付他30000元利息,而应在税后进行利润分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90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李氏兄弟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分配比例,则两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5000元。二人应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910[(45000-19200)×20%-1250]元。

这样,李氏兄弟合计应承担个人所得税7820(3910×2)元,比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减少个人所得税11310(19130-7820)元。

策划建议:

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存在工作不细致的问题,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如果按照相应的企业性质进行会计核算,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而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检查取证时,如果根据工商部门发放的执照确认企业的性质,也就不会产生如上错误。因此,李老板可以持公司的营业执照与税务机关联系,陈述情况,提请税务机关更正。如果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则依法缴清税款后进行行政复议

于是,李老板在笔者的指导下,拟了一份《情况说明书》,就企业性质和生产经营的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对企业会计人员的核算错误作了自我批评,同时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重新核实。

一个月后,事情得以顺利解决。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税务检查实践中,对税务检查处理意见如果存在异议,既可以直接向检查人员陈述,也可以向实施处罚或处理的税务机关陈述申辩。

4.要注意陈述、申辩的时限

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按照规定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5.不要以个人身份进行陈述、申辩

会计、办税人员不要以个人身份陈述、申辩,而应以有关企业的身份对有关事项作出具体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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