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构成偷税罪的标准及地税部门的调查情况

构成偷税罪的标准及地税部门的调查情况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界定比较严格,一是要能推断主观方面的故意,而且有客观方面的依据;二是有法定的作案手段;三是有定性的、定量的标准,定量标准包括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最近,地税部门根据举报认定事务所存在偷税问题,并强行调整该所的营业额,每月定额从500元调至1000元。也就是说,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除非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一般不构成“偷税罪”。

构成偷税罪的标准及地税部门的调查情况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界定比较严格,一是要能推断主观方面的故意,而且有客观方面的依据;二是有法定的作案手段;三是有定性的、定量的标准,定量标准包括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对于这个规定,人们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往往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比如河南省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一直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期定额方式纳税。最近,地税部门根据举报认定事务所存在偷税问题,并强行调整该所的营业额,每月定额从500元调至1000元。该事务所的负责人不服从,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就要按照偷税罪处理。

我们说,企业采取“双定”方式纳税,系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进行的。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可见,企业在实行“双定”的情况下,仍有如实申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而不能仅仅根据举报强行调整。此外,像事务所这样的“双定户”,一般只存在偷税问题,而不存在偷税罪问题。况且,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法律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参照执行,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也就是说,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除非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一般不构成“偷税罪”。(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