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人员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一般都有结案的时间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时间不会太长,所以,检查人员在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都会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操作。如果企业人员对自身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比较熟悉,同时对税收的有关政策比较了解,一般会对检查人员的工作思路和操作指向比较清楚,从而在配合纳税检查过程尽可能规避涉税风险。
案例8-10
税务检查人员在一商品流通企业A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每隔1~2个月就有一次数量不等的烟酒报损,报损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最多的是春节前一个月,报损额达到6万多元。而且每次报损的烟酒基本上都是相同的几个品牌,会计处理也比较规范(后附报损实物清单和报损审批手续)。
检查人员觉得这里面可能有问题,于是向该企业财务经理提出了疑问:企业经营的烟酒品牌很多,为什么损耗的烟和酒仅是这几种品牌?为什么每次报损额基本都在2万元左右?为什么春节前一个月的报损为平时的3倍?该企业财务经理有处理涉税事项的经验,于是他一口咬定都是正常损耗,并解释说销量大的烟酒其损耗自然就大,年终损耗多一点是因为进行了年终盘点,而且,以前来他们单位检查的所有部门均未对此提出异议。财务经理的解释并没有让检查人员打消疑虑。
检查人员遂以参观商场经营情况为由请该企业的一名会计陪同来到企业的商场部,财务经理很谨慎,也跟着检查人员到了商场部,为了不引起怀疑,检查人员故意先在商场转了一圈,最后站在了烟酒柜前察看并主动与营业员聊了起来,从站柜台的辛苦聊到年工资收入、奖金多少,财务经理见此状就走开了。检查人员立马询问营业员奖金是怎么考核的,营业员说是分柜组按营业额来计算的;再问她如果损耗了怎么办,营业员随口就说“扣奖金呗!”检查人员立马追问:“那你们每个月因损耗而扣的奖金岂不是很多吗?”营业员说一般情况下每个月不存在扣奖金的问题,他们的损耗一般在年终盘点时才发现并一次性扣奖金,而且损耗很小。
这样,检查人员很快就将该商场烟酒柜频繁报损的问题查问清楚了。实际情况是,该企业平时用烟酒对外送礼或招待客人时,先从烟酒柜台上领用并由经办人员签单,等签单累计额大约有2万元就去结账。至此,检查人员的疑虑终于得到印证。
我们不主张企业弄虚作假,引用该案例的目的也不是要讨论企业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是分析企业在纳税检查过程中的应对技巧问题。实际上,在日常检查中经常会遇到类似上述弄虚作假的情形,税务检查人员单独看一两份会计凭证或一两笔账务处理,因为手续齐备,可能不会产生疑问,但把多个月份及全年的情况联系起来看,就可能发现有悖常理或值得怀疑的情形,这时,检查人员就会多问几个为什么,用合理怀疑的态度,用自己的职业敏感和悟性去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然后通过相应的检查程序去分析和证实自己的怀疑是否合理和正确。
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疑点,该企业的财务经理也知道检查人员发现了相应问题的苗头,但是,需要去进行印证。为了防止在印证过程中发生问题,财务经理也随同检查人员到了现场。问题是该经理还是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是工作协调不到位,使一些问题暴露出来。
事实上,有心的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就会十分注意企业经营方面的细节问题。上述问题的实质早就在检查人员的意料之中,在到该企业检查的第一天,检查人员就已经注意到该企业招待客人用的是“中华”牌香烟,而从报损单中又看到有“中华”牌的香烟,所以自然而然地就与招待费联系在了一起,所需要的是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www.xing528.com)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果有关企业能够注意准确把握纳税检查的进程,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还是可以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水平的。
案例8-11
C汽车配件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汽车的各类油嘴油泵,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也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由于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价格又比较合理,所以市场销售也是一路走好。但是,近来税务机关通过监控发现,该公司的税收负担不断下降,税收负担由2009年的4.8%下降为2010年的2.6%。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公司“产成品”账的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产成品”分为两类——“外库产成品”和“内库产成品”。税务人员又对该公司的产成品进行了实地盘点,结果只发现了该公司的“内库产成品”仓库,该公司并不存在“外库产成品”仓库,实际盘存的库存产成品价值比账面结余价值少265.78万元。
面对账实不符的现实结果,财务人员只得说出了实情,所谓“外库产成品”,其实是公司对外销售而发出的产品,这些产品都存放在购买厂家的仓库里。由于他们公司发出的部分成品需要购买厂家使用合格后才能付款,因此虽然取得了可以索款的产品入库单和欠条,但是在厂家还没有经过使用确认合格之前,公司是不能收到这些货款的。在公司还没有收回资金的情况下,为了不增加公司负担,财务人员经过研究决定,将这部分没有收到货款的发出产品作为“外库产成品”进行管理,暂时还没有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更具体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该公司将产品运送到购买厂家的仓库,并取得了可以索款的产品入库单和欠条,在当天就应该做销售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发出产品的成本是265.78万元,按照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应计未计“产品销售收入”353.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少计算缴纳增值税600950元。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流程责令其补缴入库,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其实,该企业的有关人员如果在这个环节能够拿出有关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业务是赊销,或者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事情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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