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会不断向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企业的有关人员要对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要求进行分析,同时做好应对工作。企业有关人员应当知道,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检查往往是有针对性、有重点的检查,除了让企业人士介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以外,如果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提出问题,或者索要有关资料,就说明可能已经发现疑点,以求进一步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人员就应当多问几个为什么,思考一下相关业务的涉税处理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是本质问题还是过程问题?这里我们结合一些实务操作案例来对有关问题做一个提示。
案例8-9
某市T船务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小型铁驳船制造的企业,于2000年底由集体企业改制成为私营责任有限公司,同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1年的销售收入为3500万元。2002年5月18日,该企业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税务稽查对象,2002年5月20日税务稽查人员到户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
通过对该企业的财务报表、账册和有关凭证进行全面分析,税务检查人员并没有发现什么重大问题。因为,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比较健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高,所以,通过对其财务方面的书面资料检查和分析,税务检查人员没有发现什么破绽。
账面检查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检查人员就展开了外围突击。他们通过该企业产品的购买者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并且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据船主反映,他们到该企业购买船只,一般都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进行,但是,他们并不出面采购材料。
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信息。因为该企业有100多艘船是通过委托加工方式销售的。如果企业以委托加工之名行经销之实,就可能存在偷税嫌疑。检查组走访的船主越多,这种意识也就越强烈。他们认为,该企业以委托加工的名义经营,实际上是经销,企业可能存在重大的偷税嫌疑。
以一艘船的生产情况为例进行分析:一艘船的加工费用为5万元,而如果是采用经销的方式,其计价就为50万元,其间的差异很大。在操作过程中,企业已经将大部分购进的材料作了进项税抵扣,这里的差额一般就是应补税的销售额。检查人员作了一个简单的估算:(50-5)×100=4500(万元),企业应当补缴增值税额为:4500×17%=765(万元)。
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呀?!企业有关人员将这个信息向该企业负责人杨总作了汇报,杨总在震惊之余通过关系找到了笔者。(www.xing528.com)
笔者意识到,这是一个纳税检查过程中的应对筹划问题,其中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而且,在目前的社会环境里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存在政策风险。但是,目前的税务人员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知识面相对较窄,对有关企业的生产业务流程不熟悉。在这样的情况下,以账查账的比较多,而通过其他方面定案的把握并不大。
笔者接受委托以后,对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同时了解了税务稽查人员目前的检查情况。该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的确存在瑕疵,这个瑕疵就是将来给该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关键环节,而税务稽查人员还没有关注到企业业务流程确认的关键文书——合同。
笔者认为,作为生产和经营的主体,企业对自己以前操作过的业务的相关流程和操作手段进行补充和完善是他们的权利。于是提出如下咨询意见:
首先,将企业与船主签署的委托加工驳船的加工合同作进一步完善;
其次,再签一份船主与企业委托代购原材料的协议。
同时要求以上协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第二份协议,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字第02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将两份协议作为一套材料保存。
以上手续完善以后,又对企业的有关业务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规范,企业以委托加工的形式生产其产品就无可非议了。
对该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启示:许多问题被查获后,对问题的定性决定权往往还在企业手里,如果处理得当,补税、罚款的问题可能会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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