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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争取时间和空间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查人员意识到,如果拿不到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王某是不会认账的。王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争取更多的时间。在“打招呼”的同时,王某邀请多方专家进行会诊。只有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情况下,王某公司所提供的建筑装潢施工等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才可以不征增值税。

为自己争取时间和空间的优化方案

税务机关进行突击检查,往往会搞得纳税人措手不及。但是,如果企业不存在恶意偷税动机,而是由于对有关政策不了解、不熟悉,从而造成有关业务的流程操作不完善形成偷税,在多数情况下,企业还是可以采取“自救”手段来减少损失的。这里同样也存在一定的操作方法和思路。这里我们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铝合金门窗制售企业的税收问题,历来是征纳双方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也是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的地带。

案例8-7

某市D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8日,注册地址在该市东环二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潢施工、水电安装;承接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的工程业务及发外生产与加工;建筑装潢材料购销。

企业开业初期,就企业所得税问题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了申报,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8年3月28日,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在具体的分析和检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归类和整理。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显示:2007年度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327975.04元,其中,装潢以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1591800元,其他业务收入2736175.04元,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1215.58元,汇算清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2072.39元。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流转税的纳税申报情况也进行了分析。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分析,发现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数额明显偏小,在企业规模与用工人数上存在逻辑性问题。于是提出两个疑点:

其一,流转税申报税种认定可能存在不当问题。就一般情况而言,多数从事建筑装潢的企业都有铝合金门窗销售业务,而且该部分的比重一般较大。而该企业申报表中存在铝合金销售收入,但是,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比重较小。检查人员推测,该企业报表中的其他业务收入应为建筑安装服务收入,其纳税处理可能存在问题。

其二,存在费用列支不实的问题。该企业是一家大型集体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三产业”,有关业务都来自于这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几个工程,本应获得丰厚的利润,但是该企业却存在亏损。通过对年报中职工人数的核查发现,报表显示职工人数为52人,是否存在虚列职工人员的嫌疑?

针对这些问题,检查人员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向该单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确税务机关将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合作单位”,自2004年3月成立以来,一直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做配套工程。事实上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小金库”。检查人员重点进行了税法宣传。通过交流,该负责人发现税务人员对有关情况比较了解,政策分析也入情入理,便承认了公司存在虚报职工人数列支费用的问题。(www.xing528.com)

但是,对于建筑装潢施工等服务收入究竟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双方却存在不同的意见。纳税检查人员对企业账册凭证所反映的数据进行确认,同时对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后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筑装潢施工、水电安装;承接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的工程业务及发外生产与加工;建筑装潢材料购销。目前同行业都是既有铝合金门窗销售业务,又有建筑安装业务,并且铝合金门窗销售业务比重较大,但是,公司的具体情况正好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反。为什么本公司会发生如此特殊的情况?该企业的负责人解释,在他们从事的业务中都是甲方提供材料,并且一再强调有关事项在企业成立初期就曾与有关税务机关进行过深入的探讨,有关业务已经在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检查人员意识到,如果拿不到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王某是不会认账的。考虑到该企业的具体业务的复杂性,检查人员要求纳税人提供企业施工资质和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与甲方签署的业务合同。

王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他了解到,相关业务存在连续性,如果一旦确认有问题,前面4年的业务都将被纳税调整,其补税就不是一笔小数:

自公司成立以来,共取得建筑装潢施工等服务收入1000万元,如果要缴纳增值税,则其数额是:1000×(1+17%)×17%=145.30(万元)。

于是,他请人出面“打招呼”。他也知道,单单“打招呼”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果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实质性问题(存在重大偷税嫌疑),任何人出面都没有作用。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争取更多的时间。

在“打招呼”的同时,王某邀请多方专家进行会诊。最后找到笔者。

笔者在与王某沟通的过程中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有关业务进行了分析。虽然该企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但是,一方面,如果王某所负责的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签署相应的业务合同,那么,王某公司所提供的建筑装潢施工等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1000万元应当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如果王某所负责的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了相应的业务合同,但是属于“一揽子”合同,那么,王某公司所提供的建筑装潢施工等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1000万元也需要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只有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情况下,王某公司所提供的建筑装潢施工等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才可以不征增值税。

因此,王某根据笔者的咨询意见对有关业务合同进行了完善,并将修改和完善后的业务合同交到了税务稽查人员的手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明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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