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纳税检查,规避涉税风险,应当体现在日常涉税事项处理的过程中。对于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会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为了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少数私营企业明确地表示:“如果不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我们根本不需要会计!”由此可见,企业的许多会计活动都是围绕税务工作的要求来进行的,其中,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更是财务人员的工作重点。但是,事实上,仅靠会计和其他财务人员是无法规避涉税风险的。因为,如果将会计沦落为“记账员”,仅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上做到“合法”是不够的。那么,怎样才能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呢?应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工作重点在哪里呢?笔者认为,日常涉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问题的关键。
笔者最近听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为外籍管理人员报销住房费用。每名外籍管理人员每月报销的费用超过了16000元。在税收检查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为外籍人员报销的住房补贴超过了合理标准,其中一部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对此,企业财务人员争辩:“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外籍员工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可以免税,但法规并没有规定报销的额度,所以我们认为只要外籍员工提供的发票是真实的,就应该免税。”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财务人员的观点,坚持认为补贴额度不合理,必须补缴税款。
本例属于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外企报销外籍人员住房补贴没有明确额度限制这个漏洞进行的筹划。其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没有处理好“合理性”这个问题。本案例引出了日常涉税处理过程中人们常说但一直没有很好阐述的一个问题:涉税问题的处理要合理。即使人们所说的“打擦边球”,也不能过分。
时下有一个比较流行的理财产品一直被人们所推崇——税收筹划。人们常说,税收筹划就是合理合法地节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好理解,合理性就比较复杂了。“合理”的含义是什么?把握什么样的尺度才算合理?不合理的筹划会面临何种后果?对于这些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虽然“合理”难以把握,但在税收筹划实践中又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否则会使筹划陷入避税甚至是偷税的泥潭。因为现在企业热衷的大部分税收筹划内容,是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某些纳税事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仅规定了一个大概的幅度等情况,通过对经营和纳税的筹划、安排,使税收负担减轻。
比如,企业销售产品,其销售价格是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的,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个别纳税人恶意操作,比如与购买者串通将有关产品的价格降得很低,或者在关联企业之间操纵价格,从而规避税收,税法就规定税务机关有最后核定税收的权利。所以,在这种类型的税收筹划中,税法规定的不明确或者说存在弹性,既是税收筹划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涉税风险产生的根源。特别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取消了众多纳税事项的行政审批,转为强化后续管理。企业对很多纳税事项可以依照规定自行处理,至于处理是否存在风险,只有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才能发现,这对于长期依赖税务机关批件纳税的企业来说,涉税风险无疑增大了。
那么,在涉税事项处理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合理性”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有关事项的处理作出政策性判断,准确清楚地把握政策是否真的存在弹性或漏洞。比如,在新闻行业中曾经很流行一种“打擦边球”的操作方法:一些新闻单位把编辑、记者的报酬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的工资等收入,在纳税时按工资、薪金纳税;另一部分收入按稿费发放,按稿费纳税。因为税法对稿费有减征30%税额的规定,这么做的目的是降低薪金、工资的数额,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新闻行业真的可以这样处理吗?虽然税法中确实规定了稿酬可以减征30%税额,编辑、记者发稿取得的收入也很像稿酬,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很明确,就是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纳税。因此,新闻单位并不存在薪金可以转化为稿酬的税法漏洞或弹性,上述操作就存在涉税风险,说得更准确一点,就是偷税。
(2)对地方性政策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不少纳税人到某地投资经营,其中有些是冲着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去的。地方性的优惠政策种类很多,如何看待这些优惠政策是投资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讲,地方政府出台的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优惠政策,比如承诺若干年内减免税等,基本没有可信性。有一些优惠政策,如果属于中央授权省级政府可自行制定的,只要省级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纳税人就可以操作。(www.xing528.com)
比如目前能够给予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地方并不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九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投资人应当注意相关的规定,只有少数地方的特定行业才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注意有关业务问题的操作尺度,不能滥用漏洞或弹性。在一些具体的税收文件中,往往会有“合理的支出和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出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等规定,这些规定明显存在弹性或漏洞。那么,是否可以利用这些规定无限制地避税呢?
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为个人通信工具负担通信费,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的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就“充分”利用这种规定,让雇员提供大量的通信费单据实报实销,抵顶部分报酬,目的是规避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税务机关肯定不会同意,不少企业就因为无论个人是否实际有通信费支出,企业都以通信费名义向个人发放现金补助而受到查处。况且,即使某些税务机关允许实报实销的通信费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内部也规定有限额,超过限额就会被调整。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会出现和国家统一规定不一致的现象。有些地方的规定对纳税人是有利的,纳税人在利用这些规定筹划时,事先需要了解清楚税务机关执法的尺度,明确掌握在何种限度内是被认可的,筹划的底线就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下限。
(4)投资人应当有合理性的思维。在日常理财活动中,对于是否合法的
问题会计一般会提醒有关当事人,但是,有些问题如果披上合法的外衣,在
合理性存在问题时往往就不是会计人员可以把握的了。这就需要老板出面进
行控制,所以,老板应当具有涉税风险控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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