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评估环节消化有关涉税风险,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视同企业的自查自纠,所以,税务机关一般不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应当知道并明确与自身有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8-5
某区检察院的同志2008年3月18日来到该区国税局,通报了查处某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一系列经济犯罪事实,并就其涉及的偷税嫌疑请求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法律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济犯罪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曾在2006年因偷税1.2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被处以0.5倍罚款。而另外一张纳税评估企业自查情况表中反映该公司以自查的形式入库税款1.3万元而并没有罚款。检察机关经核实发现,这1.3万元税款是由于该公司故意少计收入造成的,因此初步认定为偷税。这笔金额为1.3万元的税款与之前被查处的1.2万元偷税款项相加为2.5万元,超过了该公司2006年应纳税款的10%,从而检察机关认为企业构成了偷税罪。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辩,这1.3万元税款是经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程序自查补缴入库的,税务机关没有认定这笔税款为偷税,也没有加以处罚。于是,检察院的同志来到了税务机关,请求税务机关出具企业自查补税(或纳税评估)不做偷税处理的法律依据。对此,税务机关不知如何应对,非常尴尬。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狠抓税源管理,促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纳税评估”给予了这样的定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抵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纳税评估是一种税收管理办法,处于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中间环节。(www.xing528.com)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报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对促进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知识,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的问题,通过约谈、辅导等方式,能及时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将问题和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质量和能力,尤其是通过纳税评估,能从个别企业发现共性问题,可以及时让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自查和完善,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救济和服务,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但是,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作用被人为地放大,已超出了它所能够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情况。
一些税收管理员在实施纳税评估时,将明显具有偷税嫌疑的违法行为与纳税人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混淆对待,导致对本属偷税的违法行为,既不依法实施处罚,也不移交稽查立案或移送公安机关,而是将税款一补了之。
纳税评估越俎代庖的做法,不仅使税法的刚性大打折扣,也为纳税人遵从税收法律和法规埋下了隐患,因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可以利用纳税评估环节消化一些问题,但是不能扩大其作用。在处理日常涉税问题的过程中,还是应当做到正确核算、正确处理相应的纳税义务,不要在日常业务中有意酿成偷税问题而等待在纳税评估环节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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