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对照按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1)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5)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在目前的反避税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跨境避税”等问题进行纳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者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两头在外”的经营特点,通过原料购进和产品出售定价等方法进行避税。但是,某市国家税务局查处的一个案例则相反,外商投资企业向内资企业转移利润,这个“超常规”的避税方式在操作方面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这种“逆向转移利润”的操作方式在该市还是第一次出现,也是当前我国反避税问题的一个新动向。(www.xing528.com)
案例8-2
2004年2月28日,稽查局对N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治疗冠心病用药物的一种原料。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502.3万元,全年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5.6%。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度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4%,2002年度为6.3%。2003年度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比往年下降了0.7%。
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什么会突然下降0.7%呢?税务稽查人员从企业的会计报表中找答案。先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整体性检查:N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损益表显示,该企业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502.3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603.59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3195.47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734.05万元;在损益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一栏中,年末数为306.83万元,而其他业务利润却为-130.46万元。
由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其他业务利润为什么会出现负数呢?打开企业的账册,检查该笔业务的成本及费用情况,发现该企业在本年度的3~9月连续8个月为本市的A制药实业公司加工甲品牌药品,发生工资及相关成本和费用406.62万元,提供其他辅助材料合计30.7万元。2003年12月31日该项加工业务的累计成本为437.29万元,而开票作为该企业销售收入的只有306.83万元,企业在这笔业务上成本支出与销售收入出现了明显的倒挂现象。
对此,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解释倒也说得过去:该笔业务我们以前没有做过,在谈判时不知道产品的实际成本情况,也没有经过详细的论证就签了合同,结果吃了一个大亏。但是,稽查人员总觉得其中有些蹊跷:在生意场上手高手低,盈利水平掌握不准,甚至导致亏损是正常的,但是其幅度不会太大,而这笔业务有点不符合常理。
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经批准稽查人员对该加工业务的委托方A制药实业公司与N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通过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委托加工产品收回以及委托加工合同的检查,确认与之有关的业务会计核算处理正确,有关凭证真实有效。但是在对A制药实业公司的生产能力以及200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的产品单一,未从事其他经销活动。2002年度实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4036.38万元,2003年度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只有3582.28万元。2003年度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
为什么在生产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产品呢?税务稽查人员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寻找问题的答案,税务稽查人员对A制药实业公司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制药实业公司是原集体企业A制药厂于2002年10月改制而来,在改制前的A制药厂有3年的累计亏损352.36万元。是不是转移利润?这个疑问一提出来就受到质疑:在目前的反避税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境避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资控股方利用“两头在外”的特点,通过原料购进和产品出售定价等环节进行避税,而A制药实业公司却是内资企业!
但是,除此之外没有第二个答案,于是稽查人员从两企业关系的角度入手进行核查。从A制药实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章程中发现:占该企业61%股份的大股东就是N化工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关联企业: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这个规定,N化工有限公司与A制药实业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在取得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之后,稽查人员再次与企业有关人员见面。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才道出事情的全过程。原来,N化工有限公司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02年度结束,但2003年度的市场形势非常好,预计盈利水平很高。而A制药实业公司由于在改制前留下了一大笔亏损需要弥补,董事长接受了企业财务顾问的筹划建议:利用甲品牌药品在当地没有可比性的特点,通过加工业务将N化工有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A制药实业公司去。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购销业务有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以及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等现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由于N化工有限公司当期和近期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业务,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之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联企业业务调整规程》,税务机关对该加工业务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法调增应税销售收入174.19万元,查补增值税29.61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47.03万元。
N化工有限公司接到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没有提出异议,按期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依法调整了有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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