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避税是特指纳税人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手段将税收转移到特定税收管辖区域以外的行为。该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避税是特指纳税人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手段将税收转移到特定税收管辖区域(或者企业)以外的行为。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文件]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安排),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www.xing528.com)
该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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