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或者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纳税评估对象应重点在下列纳税人中确定产生:
①责任区管理中发现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
③增值税(季度)、所得税(年度)税收负担率低于市行业平均税收负担30%以上的纳税人(市行业平均税收负担将按全市企业分企业规模定期公布);
④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季度进项税额50%以上的纳税人;
⑤季度应纳增值税额较上年季度平均应纳增值税额下降30%以上的纳税人;(www.xing528.com)
⑥季度销售额较上年季度平均销售额下降30%以上的纳税人;
⑦季度应纳增值税额与以季度增值额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差异明显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
季度应纳增值税额<(季度提取折旧+季度工资+季度利润)×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⑧单位能耗增值税额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单位能耗增值税额的纳税人;
⑨省、市级重点所得税纳税人;
⑩连续3年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的所得税纳税人。
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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