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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和信息交换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可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和信息交换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1.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要求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收负担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收负担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收负担和负税收负担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2.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www.xing528.com)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可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3.基层管理部门确定评估对象的要求

一是根据市局下达的评估对象分到各评估小组。

二是对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户,上报市局作为建议评估对象。

三是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删除或修改,评估原则为当季确定当季完成,每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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