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一般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往往是税务机关在确认和落实有关政策过程中重点审核的内容。目前我国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多,我们这里列举部分内容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软件开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检查
软件开发是我国目前重点扶持的行业,所以,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可以享受优厚的税收优惠。但是,这里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软件年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检查
集成电路设计是我国目前重点扶持的行业,所以,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可以享受优厚的税收优惠。但是,这里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检查(www.xing528.com)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过去,只要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的要求即可,基本不管企业是否拥有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新办法则要求,企业的产品(服务)不仅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而且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资格获取的难度大大增加。《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四)其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检查
目前我国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很多行业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具体操作事项了。在这里,我们提醒纳税人,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过程,在一般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纳税人规避涉税风险,需要在整个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操作,下面一个实例就比较能够说明问题。
案例8-1
福建省漳州市某民政福利企业生产五金配件,前几年生意红红火火,先后安置了残疾职工42名,并按规定为他们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多年来,该公司一直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优惠。2009年该公司实施计件工资改革,本想通过激励残疾职工多劳多得以提高生产率,不料下半年市场风云突变,政策影响上游企业导致订单锐减,公司连续几个月产量销量大幅下降,不少残疾职工的薪酬随之下降。
2009年12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05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9.84万元,发放残疾职工计件工资仅3.22万元,其中有25名残疾职工由于当月多次停工停产没有完成工作量,他们的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单位,按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每年退还其缴纳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该企业2009年1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9.84万元,可在2010年1月全额申请退还,但由于该公司残疾人员工工资标准不符合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必须满足5个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一个规定条件就是,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果企业残疾人员工本月工资未达到要求,暂停企业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1个年度内企业残疾人员工工资累计3个月未达到要求,取消企业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该企业2009年12月发放残疾职工计件工资3.22万元,有25名残疾职工的计件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故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
其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会给类似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薪水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时,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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