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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决策中不可忽视的税收风险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老板在决策时很少考虑税收问题,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税收风险。使企业和老板个人都承受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沉重税收负担。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老板的决策实际就是业务决策过程,也是产生税赋的过程。因此,老板决策时需要加强税收风险意识,不仅要重视经营过程,还要重视税收问题。

老板决策中不可忽视的税收风险

公司怎样发展?业务怎样做?都受老板决策的影响。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老板在决策时很少考虑税收问题,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税收风险。这样的事例很多。

许多投资人对市场机会的捕捉很有一套,看准了机会就下手,往往不会失手。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建厂办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会涉及许多部门的许多法律规范问题。从税收的角度讲,所经营的项目属于什么税种,也就是说应当缴什么税,投资人可能就不清楚,具体到要缴多少税就更是一个问题了。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然后请读者回答:纳税义务人究竟应当是谁?

案例5-2

2009年2月18日,江苏省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查结一起涉税举报案。案件检查的结果让稽查人员感到很诧异:偷税人正是举报者!

2008年12月的一天,某市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名举报,称与其合作的某市某投资公司私自对外预售房屋,取得预售款2000余万元,大量偷逃国家税款。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于是对某市某投资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村委会于2004年合作进行城中村改造。由于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紧张,合作项目一直没有正式启动。

2005年初,该市某投资公司(该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发现这是一个有前途的项目,就与X公司协商合作开发事项。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明确:X公司在该项目中负责拆迁、协调工作,并办理各种证件;投资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投资,并在X公司的配合下销售成品房;房屋销售结束以后,其利润分成的比例为X公司60%,投资公司40%。

协议签订后,两家公司由X公司出面按项目成立一个分公司——M分公司,作为具体承办和建设管理单位,开始进行房产开发。

2006年10月,X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发现M分公司已经对外预售多套房屋。但由于M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投资公司委派的人员,且M分公司总经理也被投资公司收买,预售房款全部被投资公司收取,王某对M分公司销售房产的行为已无法控制。

王某随后派人多次与投资公司进行协商,投资公司假意同意先停止预售,但私下里却以更加隐秘的方式加紧推销。2007年10月,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X公司以“公函”的形式通知投资公司停止销售行为,并解除双方合作协议。投资公司没有理会X公司的“公函”,继续加大房屋促销力度,并收取售房款。

2008年10月18日,X公司采取行动,派人从M分公司的财务室里抢出销售资料,并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该项目已收取销售款8500多万元,但是,没有发现纳税资料。(www.xing528.com)

王某认为投资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偷税,为了打击对方,就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了投资公司的偷税行为;而投资公司则将X公司强抢销售资料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随即拘留了组织抢资料的X公司相关负责人。

经主管地税局稽查局检查,M分公司是X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其出售房产取得的预售收入8500余万元(其中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销售额为8000万元)也是以X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所有收入开具的收据上所加盖的印章均是X公司的印章。

X公司(举报人)举报投资公司偷税,肯定认为本公司不是本案的纳税主体,而投资公司才是本案的纳税主体。

那么,纳税主体到底是谁?

根据《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相关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X公司(举报人)的开发项目,各种开发手续也由X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建,售房合同也是以X公司的名义签署,虽然售房收入实际上是由投资公司控制,但从收据印章上看都是由X公司取得。也就是说,楼盘开发的主体是X公司,取得收入的是该公司。因此,本案中的纳税主体就是举报人——X公司。至于收取的房款流向了哪家公司,则属于两家公司内部协调的事情,并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具体确认。

根据以上分析,主管地税局稽查局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X公司(举报人)就是本案中的纳税主体,由该公司补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及滞纳金800余万元,同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罚。

上述案例读者看了可能觉得很可笑,但却是现实中发生的事情。这里,我们再举一个投资人不得不多缴税的例子。比如,大连某家私营企业为了解决办公问题,老板决定购买写字楼,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老板就以个人名义用按揭的方式购买了1000万元的写字楼。写字楼由公司使用,老板让财务将写字楼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还款全部用企业资金支付。

该地税务局稽查后认定:该房产是老板个人资产,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因此不能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要调整所得额,补缴3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还的银行按揭由于不是企业所贷的款项,属于替老板个人还款,房产由公司所用,应视同为老板取得的“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使企业和老板个人都承受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沉重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老板的决策实际就是业务决策过程,也是产生税赋的过程。因此,老板决策时需要加强税收风险意识,不仅要重视经营过程,还要重视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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