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3月开始,云集我国众多税务检查和税收筹划实务操作专家的上海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纳税方案设计网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各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供销部经理(销售总监)、技术开发部经理(技术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和财务部经理(总监)等合计1万名管理人员就下面两个问题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
您与您公司的税收风险有关系吗?您应当对公司的涉税风险负责吗?
董事长:回函1992份,认为与自己无关的1203份,占60.4%;认为与自己有关的232份,占11.6%;不清楚的557份,占28%。
供销部经理(销售总监):回函1989份,认为与自己无关的1724份,占86.67%;认为与自己有关的21份,占1.06%;不清楚的244份,占12.27%。
技术开发部经理(技术总监):回函1999份,认为与自己无关的1921份,占96.1%;认为与自己有关的8份,占0.4%;不清楚的70份,占3.5%。
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回函1896份,认为与自己无关的1728份,占91.1%;认为与自己有关的0份;不清楚的168份,占8.9%。
财务部经理(总监):回函1995份,认为与自己有关的1995份,占100%;认为完全应当由自己负责的1885份,占94.69%。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发现,人们税收意识的建立还相当不到位。也正因为如此,目前社会上各种偷税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还比较大。比如一个轰动全国的大案——某钢铁公司涉税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专案组历时两个多月的调账检查、实地调查和异地协查,于2004年底基本尘埃落定。经过税务稽查人员的突击检查,基本查清了涉案企业的涉税违法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认定该钢铁公司等3家企业(关联企业)偷税2.94亿元。
案例5-1
该钢铁有限公司的前身设立于1996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戴某两人。2000年7月10日企业更改名称,同时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轧辊加工、钼铁、硅钢片加工销售、钢铁冶炼、轧钢生产。2002年12月19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2003年7月10日变更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2001年销售收入申报数为31163.21万元,缴纳增值税54.13万元,税收负担率为0.17%;2002年销售收入申报数为97302.23万元,缴纳增值税326.87万元,税收负担率为0.34%;2003年销售收入申报数为177125.7万元,缴纳增值税3471.0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1.96%;2004年4月2日对收受物资回收公司虚开的废钢发票自查作进项税额转出补充申报53399.4万元。
经国税机关检查,该钢铁公司的偷税手段和偷税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编造废旧物资过磅单、入库单、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收购过磅单以及虚拟废旧物资供货人等手段,从7家物资回收公司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73份,开具废钢123.43万吨,铁屑2.25万吨,发票金额165390万元,抵扣增值税1.65亿元。
(2)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抵扣增值税166.78万元,接受虚开的运输发票9份,抵扣增值税28.47万元。
(3)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直接冲减原材料,未转出进项税金2054万元。
(4)对外销售产品螺纹钢、小刀片、正尺品等合计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1022万元,未申报纳税。
(5)向供货方收取财务贴息91.45万元冲减财务费用,扣减应付账款,其进项税13.29万元未转出。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4424万元,罚款15384万元。(www.xing528.com)
地方税务机关查出十多项违法事项,以企业所所得税为例,其主要违法事项有:
(1)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和运输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696.1万元。
(2)提而未用的销售费用214.26万元;多列支招待费128.92万元,多列支计税工资1889.5万元,福利费264.53万元。
(3)在制造费用上列支关联企业的电费、材料费等9612.67万元。
(4)提而未缴的教育费附加、统筹费378.81万元。
此外,还有少报销售、多提折旧以及无发票支付租赁费,无合法的凭证支付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利息,等等。
以上合计偷企业所得税1.27亿元,偷逃房产税、印花税和其他各种地方税合计608.08万元。
同时,税务机关还查明该钢铁公司的关联公司×钢铁有限公司通过少报产量、伪造账簿凭证等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偷增值税3477.8万元。其另一个关联企业K轧辊厂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方式,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各税合计446.6万元。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捕,企业被清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深的启发。建立正确的税收意识还是一个相当繁重的任务,这需要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从政府涉税管理机构的角度讲,税务机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首先,应当完善税收法制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进行过程中,税收法律建设不完善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许多法律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所以我国的纳税人目前还缺乏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况且,制度具有滞后性的缺陷,任何法律无法预见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不可能预先在有限的规则条文中一次性罗列所有需要遵循的条款。而且事实上,再完美的制度也只不过是一堵透风的墙,可以挡住门外汉,却防不了有心人。市场经济中的效仿功能极强,如果某些纳税人因偷税获得税收利益而没有得到法律的规范和惩处,对其他纳税人会产生极其恶劣的误导作用。所以一方面要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升有关税收法律的档次,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健全税制的同时,应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对偷税者该重罚的重罚,该判刑的判刑,严厉打击,决不姑息,使偷税者无利可图,无处藏身。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力度。国家税务总局成功推出“金税工程”之后,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却忽视了“四小票”的管理,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上例钢铁公司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73份,偷增值税1.11亿元。从这起案件所暴露的问题来看,造成该企业大额偷税的原因很多,除政策上的漏洞,经营人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的特点大肆偷税外,在管理上也存在天然的漏洞,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经营发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如果税务管理人员责任心和管理水平再存在缺陷的话,问题自然就会发生。事实上,细节决定成败,企业偷税的手段无非是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少报销售收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以及关联关系等。因此,税务机关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再次,提高税务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税务机关对偷税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授权,如税务警察、税务法庭的建立等;二是“收入型”稽查的存在也制约着对偷税的打击力度,如果把偷税者获得的税收利益作为收入,把其受到的惩处作为支出,打击力度不够会使偷税者收入大于支出,有利可图,使偷税更加猖獗,目前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范围是0.5~5倍,显然弹性较大,不利于加大打击力度;三是缺乏打击偷税的技术力量,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偷税者犹如狡兔,税务检查人员就应该是猎手,税务检查人员只有深谙其道,才能有效地发现、打击偷税者,而目前税务机关的现状是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税务人才太少,解决办法是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最后,处理好以法治税与服务地方经济的关系。其中特别是要在税收宣传方面多下工夫,从而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建立正确的税收意识提供客观条件。
纳税人也可以从本案例中得到很多的启发。在投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税收问题是必须引起人们注意的大问题,涉税风险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可能是巨大的,规避涉税风险是投资人和生产经营者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应该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守法经营,通过正常的手段和渠道谋取经济利益。从社会现实来看,经济利益的驱动诱导一些不法分子在税收上动脑筋,因为税收作为一项成本支出,直接影响着经营者利润目标的实现,可以这样说,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偷税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偷税已成为一些人暴富的手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通过偷税暴富的成本和风险实在太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律法规进行操作,经营得再好,聚集了再多的财富,其结果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其次,大力倡导和强化诚信纳税意识。纳税人也应当明白:税收是一项不可逃避的成本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强化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诚实纳税。当然,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况且,纳税人的涉税事项中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一般企业,并无针对涉税风险防范的专门制度,即使有,一般也只体现在财务制度的某些条款中。但仅有这些条款是不够的,因为,因涉税引发的风险并非完全是财务部门的责任,企业有些经济活动并不能完全在财会记录中予以反映,如担保事项的发生、项目前期的洽谈等,而在这些经济活动中都暗藏着涉税风险,一旦形成事实,则难以回避。
再次,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这起钢铁公司涉税案告诉我们,作为纳税人应当重视实物到账簿记录所形成“三流”控制:即实物的流转会形成物流,记录经济活动的账簿会形成数据流,资金的运动会形成现金流。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流”的管理,并使其系统化,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管理制度体系。企业财务人员和相关的企业管理人员需要认真审查“数据流”,重视账簿异常记录,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实施企业的纳税审计不可忽视对“现金流”的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税务专家为其做专门的服务,从而使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最后,依法进行税收筹划,正确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税法对各种经济活动的涉税行为作了原则规定。对于同一个经济事项,纳税人可能要从两种以上的纳税方案中作出选择。如对于钢铁生产企业来说,可以采购废旧钢铁做原料,也可以采购其他原料;可以直接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购,也可以向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采购,还可以向其他个人收购。至于在实践中如何选择,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无论怎样选择,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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